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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及中介请注意!
来源:新闻大连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533次 更新时间:2024/4/26 8:58:42

 

作为房东出租个人房屋

或作为房屋租赁中介开展业务时

您是否了解

出租房屋的法律责任?

这些法律责任如果不及时履行

将会面临行政处罚等后果



真实案例


案例一

4月17日,旅顺口公安分局在辖区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某房屋中介将一房屋出租后,未到公安机关报备。公安机关依法对该房屋中介处以罚款五千元的处罚。


案例二

4月19日,中山公安分局东港派出所在辖区开展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房主姜某在房屋出租期间,未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公安机关依法对姜某责令限期整改。


案例三
4月19日,旅顺口公安分局在一起刑事案件侦查工作中发现,一名涉案犯罪嫌疑人租住了辖区一房屋。经查,该犯罪嫌疑人在承租该房屋期间,房主董某未到公安机关报备承租人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董某处以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相关法规

《大连市居住房屋租赁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出租人不按规定与公安(边防)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大连市居住房屋租赁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房屋租赁信息录入房屋中介治安信息系统;不具备录入条件的,应当每周将房屋租赁信息报公安(边防)派出所备案。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违反上款规定,应当依据《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在对居住房屋进行租赁时,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办理房屋及承租人信息备案。


如居住房屋出租人是委托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出租的居住房屋,房屋中介机构在出租居住房屋时应按照《大连市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治安管理规定》登记相关信息,并办理房屋及承租人信息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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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连公安

编辑:燕子

美编:海健

校对:吴毅

主编:吕彬

监制:穆军 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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