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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建设促进条例(草案)
来源:大连日报 点击数:2373次 更新时间:2023/8/31 11:29: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贯彻实施建设大连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的国家战略,加快推动现代物流业转型升级,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物流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促进大连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目标】大连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战略部署和省市相关规划,以构建现代物流服务体系为重点,立足东北、服务全国、面向东北亚,逐步建成体制机制完善、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结构优化、有效供给充足、连接国际国内、适应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的国际物流中心。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连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大连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建设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本市设立大连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大连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连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建设有关工作。

第五条【协会作用】物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技术交流、人才培训、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等服务。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规划编制】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部署和大连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建设总体目标,编制大连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大连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建设规划应当明确大连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建设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规划衔接】大连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建设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保障大连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建设土地、海域等需求,并为临港、临空经济区以及物流园区等产业园区建设,合理预留土地和海域。

第八条【通道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共建“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加强本市与环渤海、东北、东南沿海等国内地区,与东北亚、东南亚、欧洲等国外地区之间的物流通道建设。

第九条【枢纽建设】本市根据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推进大连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

第十条【网络建设】鼓励物流企业增加海上航线数量和航班频次;拓展班列线路,形成覆盖东北、连通亚欧的陆运网络体系;拓展空中航线,增强机场的航线布局和辐射能力。

第十一条【城乡配送体系建设】支持城乡配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物流企业合理布局城乡配送节点,构建城乡双向畅通的物流配送网络。

第十二条【多式联运建设】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推动联运转运设施建设,促进多式联运发展。

第十三条【大数据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物流信息平台建设,推进物流相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加强数据监管,保障数据安全。

鼓励物流企业加强物流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企业间物流信息系统互通和数据共享。

第三章 物流企业培育和发展

第十四条【物流标准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并推广物流企业的标准化建设。

支持物流企业对接国际标准,制定和实施更高企业标准。

第十五条【物流信息技术】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人工智能、5G、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在物流行业的集成应用。

第十六条【绿色物流】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下列部门应当支持物流企业绿色发展:

(一)发展改革、邮政等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物流企业建立和完善包装物回收再利用体系;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鼓励企业使用符合标准的低碳环保配送车型,为新能源运输车辆提供通行便利;

(三)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商贸物流企业发展共同配送,降低配送成本,提高配送效率;

(四)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物流企业开展绿色物流技术的研发与应用。

第十七条【环保节能】物流企业应当按照绿色原则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优先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的材料,减少过度包装、二次包装;优先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运输工具;不得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十八条【协同发展】市人民政府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物流企业向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转型,建立采购、分销、仓储、配送供应链协同平台。鼓励企业融入全球供应链体系。

支持第三方物流、多方物流企业为生产企业、商贸企业等提供专业化、智能化服务,提升供应链效率,促进物流企业与生产企业、商贸企业的联动发展。

第十九条【冷链物流】鼓励和支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建立开放型智慧冷链物流信息平台和集生产、加工、储存、交易、配送于一体的综合冷链服务交易市场。

第二十条【总部经济】鼓励和支持物流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对在本市新注册且汇总缴纳税款的国际性、全国性物流企业依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国际物流】市人民政府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推动跨境电商、国际快递等国际物流业发展,鼓励物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支持跨国企业在本市建立区域物流集散中心和分拨中心。

第二十二条【转型发展】支持物流企业通过采用新技术和新设备、创新物流组织和服务模式等方式转型升级。

鼓励物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物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第四章 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资金保障】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支持大连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建设。

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资本参与大连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建设,为物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服务。

第二十四条【融资保障】鼓励金融机构为物流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鼓励利用物流技术、物流品牌融资。

支持物流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和上市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第二十五条【用地保障】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大连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建设及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对国家和省级示范物流园区新增物流用地给予重点保障。

支持物流企业整合物流用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安全保障】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物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完善物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二十七条【优化通关服务】市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提高口岸信息化、智能化服务水平,建立便捷的通关方式,为物流企业通关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八条【支持品牌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物流企业品牌建设,鼓励企业参与创建国家等级企业,对达到相应等级或者品牌创建、示范申报成功的企业依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吸引物流人才】鼓励物流企业引进现代物流高级技术、管理人才,按照规定落实住房、医疗保障,子女就学等待遇。

加快物流业人才培养,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物流领域职业技能教育,培养物流业发展应用型人才。

第三十条【政府考核】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连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建设工作考核制度,对承担物流中心建设职责的有关部门进行考核,推动物流中心建设各项工作开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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