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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知识产权局发布提醒告诫函
来源:大连发布 点击数:3364次 更新时间:2023/4/14 9:05:43

近日

大连市市场监管局

(大连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提醒告诫函

要求相关企业和商标注册人

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大连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使用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注册人:


为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规范经营主体用标行为,严厉打击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行为,维护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的自身权益,根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现对全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注册人提醒告诫如下:


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


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主要包括:

 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


 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应尽义务:

 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


 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 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五、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六、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示方法:

  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八、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在此提醒各相关单位对照上述内容,认真做好自查和整改,进一步规范专用标志使用行为,履行好主体责任和义务。下一步,全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聚焦电子商务网站、社交网络、短视频等销售平台,兼顾实体零售和流通市场,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各类违法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行为,对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形成有力震慑效应。


大连市知识产权局

2023年3月30日

大连发布
大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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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微信由“大连发布”(微信号:dl-fabu)编辑制作

采集:左莹

资料:市市场监管局

编辑:王辰

校对:鞠传强 孟颖

主编:单淼

监制:穆军 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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