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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岁女子请假保胎被拒后遭斗鱼辞退 人力部门:并非针对怀孕女性 不服可仲裁
来源:封面新闻 网易 点击数:1629次 更新时间:2023/3/20 12:25:17

(原标题:36岁女子请假保胎被拒后遭斗鱼辞退 人力部门:并非针对怀孕女性 不服可仲裁)

封面新闻记者 石伟

3月14日,36岁的丁女士委托律师在武汉提起了劳动仲裁。两周前,她向公司请假保胎,被以不符合规定为由驳回。在她提出质疑后,公司人力部门以旷工为由向她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之后将她从公司所有的网络群组中踢出。

丁女士称,因为高龄受孕,怀孕期间陆续出现过先兆流产、妊娠高血压等情况,被医生判定为高危妊娠监督对象。“我之前在斗鱼上海分公司上班,后来整个团队被调岗到武汉,我从来都是服从公司安排,不知道为什么被这样对待。”

18日,斗鱼公司工作人员回应封面新闻记者称,人力部门反馈丁女士旷工违反公司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非针对怀孕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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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岁女子请假保胎被拒后遭辞退

人力称“不属于确诊妊娠高血压”

丁女士介绍,她两年前在斗鱼上海分公司任职,之后根据公司业务调整,随上海团队一起迁往武汉,与丈夫长期两地分居。去年,考虑到年龄越来越大,两人计划尽早生孩子。

“去年10月份成功受孕,但是产检过程中一直有一些小毛病。”丁女士介绍,因高龄受孕的原因,她陆续出现过先兆性流产迹象,还有妊娠高血压,被医生判定为高危监督对象。

丁女士提供的产检资料显示,2月27日、28日,丁女士在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特需门诊产检,被两位不同的医师诊断为:高龄初产,妊娠高血压,需高危妊娠监督?两次的复查记录单上,都打印着“休28天”的字样。

36岁女子请假保胎被拒后遭斗鱼辞退 人力部门:并非针对怀孕女性 不服可仲裁

丁女士产检资料(受访者供图)

丁女士称,2月27日将相关资料提交oa系统请假,但被人力部门驳回。考虑到可能是人力部门看不懂病例资料,她在2月28日又去医院开具了一份更详细的资料提交,但人力依旧将申请驳回。

丁女士介绍,她从怀孕半年来一直是通过这种方式请假休息,最后一次请假截止日期为2月26日。27日、28日两次产检,分别以产检假和年假名义请假,都获得批准,但同日提交的长假申请未被批准。

36岁女子请假保胎被拒后遭斗鱼辞退 人力部门:并非针对怀孕女性 不服可仲裁

丁女士的请假记录(受访者供图)

丁女士通过网络群组与人力联系,发送的信息都是“已读不回”状态。3月2日下午,人力通过oa系统回复:结合相关材料,不属于确诊妊娠高血压,且需要卧床休息的情形,驳回病假。之后,她的邮箱收到《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邮件,称其因无故旷工两天,公司于当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36岁女子请假保胎被拒后遭斗鱼辞退 人力部门:并非针对怀孕女性 不服可仲裁

斗鱼公司人力部门回复(受访者供图)

同时,丁女士发现她的企业邮箱、微信等工作账户均被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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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后被索要“不适合继续工作”证明

斗鱼称将配合劳动仲裁调查

3月6日,丁女士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后,接到工作人员回复。电话录音显示,工作人员称向斗鱼公司了解情况,斗鱼公司反馈称丁女士的请假凭证不符合公司规定,应开具“不适合继续工作”的证明材料。丁女士在中表示,最已经提交了医院开具的请假材料,工作人员则回应称,如果丁女士不认可这一结果,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3月18日,封面新闻记者联系斗鱼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崔姓工作人员,对方表示不接受采访。

3月19日,斗鱼公司公关部门工作人员回复封面新闻记者,称人力部门反馈了三条意见:解除劳动关系并非恶意针对丁女士这样的怀孕女性;丁女士存在旷工违纪情况;丁女士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公司将配合调查。

丁女士告诉封面新闻记者,因身体原因出行不便,已经在3月14日委托律师从上海赶往武汉,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延伸阅读:

女子被辞录下与HR谈话过程 金句频出现场“普法”

年轻人在整顿职场,这一直是被热议的话题。近日,一则“女子试用期被辞退要求N+1赔偿,现场给HR普法”的视频火了。

女子试用期被辞退要求N+1赔偿 协商现场用劳动法与HR据理力争(来源:青梦视频)

 

视频中,一女子实录了与公司HR协商赔偿的过程。女子全程不卑不亢、金句频出,用扎实的法律知识争取了最佳赔偿方案。该女子的行为获得了大量网友的支持。

律师分析称,在本事件中该女子对法律“融会贯通”,她要求用人单位支付“N+1”的补偿,并没有任何过错。本事件之所以会引发关注,可能因为一些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的强势辞退以及不愿补偿时,多选择忍气吞声,这也提醒一些劳动者,在面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强迫劳动者辞职时,要大胆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权益。

女子被辞录下与HR谈话过程,金句频出现场“普法”!律师:她太懂了

视频截图

女子录下谈话过程,现场给HR“普法”

2月22日,网友“刘刘溜了”在社交平台发布了一段5分40秒的视频,记录自己试用期被辞退后,与公司协商赔偿的过程。她在视频简介中称:“记录人生第一次被裁员,从来都是听说,也是头一次轮到自己身上,而且还是在试用期,不过我不怕,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身为打工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视频开头,该女子表示想要录像并且只录自己,对方却认为“不合适”,于是女子提出“这场谈话是公开的”“我录像合理合法”,录像才得以继续。

女子被辞录下与HR谈话过程,金句频出现场“普法”!律师:她太懂了

女子被辞录下与HR谈话过程,金句频出现场“普法”!律师:她太懂了

视频截图

协商过程中,女子提出“N+1”的诉求,并表示“试用期和正式员工享受同等待遇”,对方否认后,女子表示其依据的是《劳动法》第39、40、47条。

女子被辞录下与HR谈话过程,金句频出现场“普法”!律师:她太懂了

视频截图

对话内容如下:

公司:“N+1”的“+1”是什么意思?

女子:“+1”是因为你要(提前)30天告诉我。

公司:试用期需要提前一个月吗?

女子:是的。

公司:不是,是提前3天。

女子:提前3天是我通知你们我要离职。

公司:怎么可能啊?

女子:我也不傻,我都提前看了,而且我也咨询了(律师)。

随后,公司表示“补偿半个月”,女子回复“不接受”。公司称“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按要求不给补偿”,女子回复“要给书面通知证明哪里不符合条件”“诉求肯定是N+1”。

女子被辞录下与HR谈话过程,金句频出现场“普法”!律师:她太懂了

视频截图

公司:我们现在是协商,就是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然后签解除协议书,是算主动离职走的,没有书面通知。您刚刚说的无论是正式员工还是未转正的员工,N+1都是我们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2N相当于公司违法解除,我们肯定不是按照这个跟您谈。

最后,女子称其最低诉求是一个月的赔偿,公司方表示沟通后再答复。

与公司协商一致获得满意赔偿,金句频频获网友盛赞

视频发布后,引发大量网友热议。有网友鼓励支持该女子,称“社会需要这种不妥协的人”“你给很多人做了榜样”。

女子被辞录下与HR谈话过程,金句频出现场“普法”!律师:她太懂了

女子被辞录下与HR谈话过程,金句频出现场“普法”!律师:她太懂了

女子被辞录下与HR谈话过程,金句频出现场“普法”!律师:她太懂了

社交媒体截图

但也有网友认为“试用期没有N+1一说,HR没问题”。

女子被辞录下与HR谈话过程,金句频出现场“普法”!律师:她太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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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辞录下与HR谈话过程,金句频出现场“普法”!律师:她太懂了

社交媒体截图

3月1日,该女子发布了最新视频,称经与公司多次沟通,双方协商一致达到其想要的赔偿金,她将于3月底拿到工资及赔偿金。

随后,针对网友“试用期没有N+1一说”的疑问,该女子回应道“单位无故非法裁员时可以索要赔偿”“无需区分是否为试用期”。

女子被辞录下与HR谈话过程,金句频出现场“普法”!律师:她太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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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辞录下与HR谈话过程,金句频出现场“普法”!律师:她太懂了

视频截图

值得一提的是,该女子在视频中的观点也被部分网友称为金句:“社会现象不能代表法律规定”“公司决策的问题凭什么由劳动者买单”“协商时合理索要一个月赔偿还会被道德绑架”“真心希望拥有同一种思维的人可以在同一家公司上班”等。

女子被辞录下与HR谈话过程,金句频出现场“普法”!律师:她太懂了

女子被辞录下与HR谈话过程,金句频出现场“普法”!律师:她太懂了

视频截图

女子被辞录下与HR谈话过程,金句频出现场“普法”!律师:她太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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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手机备忘录截图

3月1日,潇湘晨报记者尝试联系该女子了解情况,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律师分析:当事人做足了功课,对劳动法“融会贯通”

对此,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分析称,该女子做足了功课,将《劳动合同法》的知识不仅学习而且融会贯通,在和单位沟通时才能应对自如。很多时候,当我们不懂时,就容易被被人牵着鼻子走。例如,单位提出,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即可,当劳动者不懂时,就容易被用人单位的这个认识所迷惑,实际上,在试用期内,是劳动者辞职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而不是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需要提前3日。

谭敏涛律师介绍,我们通常所说的“N+1”,“N”是指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其中不满一年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1”是指法定的代通知金,只有在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在员工无过错的三种情形下提出解除的才需要支付,这里指的是法定支付的情形。从本意上理解,即单位放弃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义务,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故称之为“代通知金”。

谭敏涛律师表示,在本事件中,如果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不用支付“+1”的代通知金,但是,用人单位“无过失”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提供证明,例如订立劳动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并且,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等于劳动者还可能会工作一个月,等于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总之,该女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N+1”的补偿,并没有任何过错,最终,用人单位也答应了她的诉求,等于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谭敏涛律师还表示,女子与公司HR的对话并不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也没有涉及公司名称以及工作人员姓名,谈不上侵犯公司的涉密信息。而且,女子事先告知公司HR,自己对自己进行录像,并不会录对方,而双方谈话中的内容也是对《劳动法》知识的不同理解,等于是双方在商谈如何处理女孩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事宜,并没有涉及公司的秘密信息,没有不能公开的内容,所以,女子公开谈话内容,是自己的权利。

谭敏涛律师表示,本事件之所以会引发关注,可能还因为一些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的强势辞退以及不愿补偿时,多选择忍气吞声,嫌麻烦,不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倒看到一位女子在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感到震惊。这也提醒一些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强迫劳动者辞职时,需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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