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新闻资讯
     新闻中心 > 媒体报道
 
“杞县女子称父亲被人打死”案宣判 审判长3000字长文回应疑问
来源:封面新闻 网易号 点击数:1768次 更新时间:2022/12/21 9:18:52

来源:封面新闻

庭审现场(来源河南省高院微信公众号)

封面新闻记者 石伟

12月20日上午,广受关注的“杞县女子称父亲被人打死”一案,在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被告人刘某艺、刘某见分别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八年,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19240.08元。原告和被告刘某艺当庭表示上诉,被告刘某见表示不上诉。

据河南高院微信公众号信息,案件宣判后,审判长针对大众关切的问题作出3000字长文回应。

死者作陪宴请割麦兄弟 酒后言语冲突引发互殴

审理查明,2021年6月,杞县人许某雇佣村民刘某彦、刘某艺兄弟开收割机收割小麦。6月28日,许某因拖欠收麦款而请刘氏兄弟吃饭,另外邀请村民刘某见、被害人叶某青及其他几个村民参加。吃饭饮酒期间,许某和刘氏兄弟计算出收麦款为1800元,刘某艺主动降价100元,死者叶某青要求再降100元,刘某艺表示同意。刘某彦因找不到收款二维码,被叶某青嘲讽,其过世多年的岳父一同被叶某青贬损,双方发生争吵。

叶某青掂起啤酒瓶欲砸刘某艺被许某劝阻。刘某艺、叶某青离开包厢,在院内发生撕打。刘某见拉架过程中,也用拳头击打叶某青脸部、身上,后被人拉开。之后,三人继续撕打,刘某见、刘某艺均脚踹过叶某青。

三人被现场人员劝开,叶某青被村干部送回家。之后,刘某艺妻子赶到现场并报警。警察到达时,刘某见、刘某艺等人在现场,表示自行解决,警察遂离开。叶某青到家后,于23时许电话联系另外两村民,表示次日还要找刘某艺。

29日凌晨,叶某青身体出现不适,其妻拨打120后叶某青被送医治疗。2时36分,叶某青家人报警。2021年7月7日,叶某青因重度颅脑损伤致以中枢神经为主的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艺、刘某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刘某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另外,被害人对引发本案负有责任、二被告人当庭均不认罪且均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不予谅解。由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见有期徒刑八年。

原告及被告刘某艺当庭表示上诉,被告人刘某见当庭表示不上诉。

案件属互殴死者负有一定责任 主从犯情节不同判罚不同

据河南省高院微信公众号信息,一审审判长针对大众对案件关注的问题,作出了3000字的长文回应。

回应中称,双方平素并无矛盾,仅因酒后言语不和产生争执。被害人曾拿酒瓶和不锈钢盆击打刘青艺,刘某艺被人拉开后又返回撕打。双方属互殴行为,其中不存在正当防卫或故意杀人情节。

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的手段是拳打脚踢,未持任何作案工具。虽然厮打过程中被害人被打倒时头部触地,刘某艺跺了被害人头部,但随后被害人起身继续与被告人厮打并正常走动,直至最后被同村人送回家。被害人最终因重度颅脑损伤致以中枢神经系统为主的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二被告人的加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回应称,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刘某艺属主犯,刘某见原本是拉架,因混乱中被打,随后开始殴打被害人,属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另外,被害人叶某青出言嘲讽、贬损刘某彦已去世多年的岳父,之后持啤酒瓶欲砸刘某艺,其本人对事件负有一定责任。

女子举报问题不属实 不存在遗漏嫌犯及警方不作为

此前,叶某青家属网络举报称,案件发生后“刘某彦参与打人未被追究”“有村霸黑势力参与”“警方接警后不作为”。对此,河南省高院微信公众号也进行了详细回应。

官方报道

回应称,根据在案证据材料,两名叶姓证人第一次作证时称看见刘某彦参与殴打,但随后予以否认,并称刘某彦只是劝架,并未参与殴打。该证言内容与刘某艺供述、刘某彦本人证言及其他目击证人证言一致。故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刘青彦参与故意伤害行为。

回应称,当晚发生冲突后刘某见倒地不起,其家属无法到场,本村村支书被请求到现场查看。现场监控显示,村支书一人开车到达现场,车上没有其他人,也没人拿凶器,其到场时被害人村的村干部也在场,当时打架已结束。

刘某艺的妻子报警后,民警10分钟赶到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当时叶洪青已不在现场。刘某见和刘某艺因酒后无法叙述事情经过,后两人被亲属、朋友接走,民警告知二人如有需要次日到派出所处理。

29日凌晨,叶某青家属拨打120将其送医治疗,后报警。板木派出所接警后立即了解情况,之后的几小时里先后将刘某艺、刘某见传唤到案。6月30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

回应称,从在案证据看,被告方反映的问题不存在。

相关报道:

媒体:河南女生含泪为亡父伸冤 相信官方声明不是冷漠

近日,杞县叶某青案闹得沸沸扬扬。

一年半前,河南杞县村民叶某青受人邀请,赴一个酒席。谁知席间,叶某青与一同赴席的刘某艺、刘某见打了起来。

厮打之后,叶某青被家人送往医院治疗,9天后撒手人寰。殴打事件发生次日,警方将刘某艺、刘某见抓捕,并刑事拘留。

警方通报

一年后,死者叶某青的女儿叶某婷突然在网络上发声,称“有家不敢回,一年多漂泊在外”“走投无路”。

举报信中,提到了一个信息——行凶的暴徒刘某彦至今逍遥法外。

刘某彦是何人?公众纷纷猜测。更诡异的是,12月6日,举报者叶某婷突然被曝失联,把舆情推向高潮。

12月8日晚,站在风口浪尖的杞县,以杞县叶某青案联合调查组名义发布了一份情况说明。信任危机仍没有解除。

01

死者家属的眼泪

12月6日,#女孩举报父亲被打死后失联#的话题词登上热搜。一张寻人启事在网上流传,称叶某婷“被杞县的七八名男子夺走手机,强行带走”。

资料图

叶某婷是死者叶某青的女儿,一直举报杀害父亲的凶手刘某彦逍遥法外。

12月8日晚,疑似叶某婷家人接她回家的视频,激起广大网友愤怒。视频显示,一女孩目光惊恐,另外两名女性跪在大街上呼天抢地,情形凄惨。

视频截图

很多人在质问:叶某婷在派出所遭遇了什么?刘某彦是否为逍遥法外的凶手?这个殴打致死案背后有没有黑幕?

叶某婷回家当晚,杞县叶某青案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声明,案件基本情况与2021年7月的警方通报无异。

声明称,死者家属提出的“刘某彦参与殴打却逍遥法外”“侯堂村支书参与殴打,公安机关未处理”“未将该案中是否使用凶器列入调查”等问题,联合调查组核查比对了周边监控视频、在场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文书等相关证据,认定所反映问题不实。

至于叶某婷被带走调查一事,声明称,在案件正常办理进程中,死者家属叶某婷、叶某艳、叶某玲等人歪曲事实,持续在网络社交媒体上发布“凶手逍遥法外”“叶某婷失联”等不实言论,误导舆论,对案件正常办理造成不良影响。2022年12月6日,在叶某婷男友在场情况下,县公安局民警出示证件后依法将其带回调查。

对于刘某彦是否参与殴打,两方分歧严重。死者家属坚称他为“凶手”,而联合调查组认为死者家属在歪曲事实。

网络上几乎一边倒支持死者家属。

02

相信官方声明不是冷漠

死者家属固然值得同情,从常理出发,警方通报和联合调查组的声明,却具备更高的可信度。这一点上,我们应该相信官方的调查。

首先,刘某彦和另外被提起公诉的两人一样,都是雇工身份。网上的涉黑等言论,并没有实际证据。

其次,叶某青案不是一个处于真空的案子,而有周边监控视频、在场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文书等相关证据的支撑。如果死者家属能提供刘某彦参与殴打的铁证,刘某彦几无可能成为漏网之鱼。

很多人忽视的是,官方说谎的代价远高于个体说谎的代价,在任何一桩舆论事件中都是如此。相信官方,获得正确信息的概率永远更大。

死者家属实名举报,意图是借助舆论给警方压力,或重新调查,或推动办案进程。为争取舆论支持,加上利益相关,陈述可能不尽客观。而联合调查组作为第三方,不太可能偏袒任何一方。尤其在面向公众的通报和声明中,一旦被证明给出的信息有误,必然造成公信力的流失,调查组人员也可能面临相关处罚。于情于理,他们都没有动力这样做。

03

官方声明语焉不详

为什么官方在舆论场上,往往是弱势的、不被相信的一方?

现实和舆论场是反过来的。公安部门在现实中有多么强势,在面对舆论时就有多么弱势。一旦发生舆情,他们常常处于被动应对的地位,在时机上就不占先机。更重要的是,杞县叶某青案联合调查组的声明,也有语焉不详的地方,容易被人抓住把柄和漏洞。

比如,叶某青被人殴打致死立案,距今已一年半。有律师指出,在刑诉法上,一般正常公检法期限,包括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也就两百来天。这个案子拖了一年半,的确需要给受害者家属和公众解释。

再比如,叶某婷被带到派出所调查,理由是什么,调查期间经历了什么,应该有个更为明确、正规的说法,否则容易引发“捂嘴”“报复”等不好的猜测。

在案件基本信息上,我们应该更多相信官方声明,不被网络情绪带偏。调查组此时也应该坦然面对质疑,给出合理的解释,以打消公众心中的疑惑。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河北一冰钓者发现沉塘私家车,经家属确认为当地失踪三月男子 下一篇:男子酒后多次掀女子衣服引冲突11人被刑拘,何以至此?
 
   友情链接:辽宁省纪检最高检中央纪检监察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政府网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