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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纪委监委通报!
来源:大观新闻 点击数:2632次 更新时间:2022/9/22 15:32:21

辽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波

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辽宁省委批准,辽宁省纪委监委对辽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波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波丧失理想信念,无视党纪国法,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消费卡,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违反组织原则,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私利;干预和插手贷款业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上市、资金借贷、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刘波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等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波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刘波简历

刘波,男,汉族,1966年3月出生,1989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2年8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


1992.08—1999.02 辽宁省财政厅债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1999.02—2002.01 辽宁省财政厅债务处副处长
2002.01—2003.01 辽宁省政府金融办公室金融二处负责人
2003.01—2008.05 辽宁省政府金融办公室金融二处处长
2008.05—2009.10 辽宁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2009.10—2012.06 辽宁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
2012.06—2014.11 辽宁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2014.11—2018.01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副书记、副理事长、主任
2018.01—2018.10 辽宁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
2018.10—2020.12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2020.12 任辽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22.03 免职

大连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杨耀威

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辽宁省委批准,辽宁省纪委监委对大连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杨耀威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杨耀威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讨好贴靠领导干部,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向领导干部赠送钱款,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违反组织原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住房,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和企业经营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杨耀威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杨耀威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杨耀威简历
杨耀威,男,汉族,1962年4月出生,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90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大学学历。
1983.08--1984.08 朝阳市北票县公安局冠山派出所实习民警1984.08--1990.08 朝阳市北票县公安局民警1990.08--1992.02 锦西市公安局警卫科科员1992.02--1992.08 锦西市公安局直工科副科长1992.08--1994.01 锦西市公安局治安巡警大队巡逻警察队副队长1994.01--1995.08 葫芦岛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机动大队大队长1995.08--1996.11 葫芦岛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副支队长兼机动大队大队长1996.11--1998.10 葫芦岛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副支队长1998.10--2003.01 葫芦岛市绥中县公安局局长(副处级)2003.01--2004.08 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公安分局局长2004.08--2005.10 葫芦岛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连山分局局长2005.10--2006.08 葫芦岛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连山分局局长,连山区副区长2006.08--2007.05 葫芦岛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07.05--2009.11 葫芦岛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正处级)2009.11--2010.01 葫芦岛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2010.01--2012.04 辽宁省公安厅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总队总队长(正处级)2012.04--2012.05 丹东市公安局党委书记2012.05--2012.09 丹东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2012.09--2012.10 丹东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市公安局督察长(兼)2012.10--2015.06 丹东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市公安局督察长(兼)2015.06--2017.11 辽宁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2017.11--2021.08 大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2021.08 免职


辽宁省公安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

省委网信办原副主任周朝东

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辽宁省委批准,辽宁省纪委监委对省公安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省委网信办原副主任周朝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周朝东丧失理想信念,无视党纪国法,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向领导干部赠送钱款;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住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土地出让、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周朝东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周朝东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周朝东简历
周朝东,男,汉族,1968年7月生,辽宁盖州人,大学学历,1990年8月参加工作,1992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1年4月 任营口市公安局经保分局政委;2004年4月 任营口市公安局巡警支队支队长;2009年4月 任营口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2014年9月 任省公安厅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总队副总队长;2015年11月 任省公安厅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总队总队长;2017年12月 任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2019年7月 任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兼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2020年12月 任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一级警务专员兼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2022年6月 被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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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琳

美编:张强

校对:王涛

责编:秋菊

主编:李元臣

监制:穆军、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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