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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不得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来源:大连日报 点击数:1420次 更新时间:2022/8/15 8:25:26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智曼卿

    在8月12日举行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大连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法制委审议处处长侯雪解读了条例亮点。

    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

    条例明确了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条例规定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职能责任,设立了行业学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共建共治的协作机制,共同推进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此外,条例第二十九条还明确规定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省有关规定实行记分管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应当作为医疗机构登记机关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医院等级评审、绩效考核、医疗质量考核体系和医疗机构信用管理。”

    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条例从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风险防范、医患沟通、投诉接待等预防机制建设方面对医疗机构的预防措施作出了规范。条例明确,本市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建设,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条例对群众较为关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信息公开、优化服务流程,完善医患沟通机制、病历管理制度、投诉接待机制等做了回应,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国家有关医疗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相应地采取“加强医疗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完善医患沟通机制,加强与患者的沟通”等九项具体措施,积极预防医疗纠纷的产生。

    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条例注重平等保护医患双方的权益,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患者及其近亲属等不同法律主体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并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依规开展诊疗活动设定行为边界。

    条例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两种方式,简明清晰地规范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的五项规定,如“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等;不得实施五类行为,如“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等。同时,条例还规定了患者及其近亲属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六个方面规定,如“遵守诊疗制度和医疗秩序,尊重医务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配合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

    建立急危重症患者救治绿色通道

    条例明确规定,以患者为中心,关心爱护、平等对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严,保护患者个人信息和隐私。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暴露出的急危重症患者等特殊群体紧急就医难等社会堵点、痛点问题,条例明确,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优化就医流程、加强就医指导、建立急危重症患者救治绿色通道,降低对患者正常就诊的不利影响。

    同时,条例还规定医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在医院入口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因医疗纠纷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发生,保障医务人员执业和患者就诊安全,并为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

    倡导柔性化解和理性维权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因其自身的中立性、专业性和公益性,在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条例明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要求司法行政部门提高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社会知晓度,规定了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指导,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条例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条例明确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申请程序,还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医疗纠纷调解,以及强化医疗纠纷调解预警及评估反馈工作等作出了规定。

    此外,为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引导患方理性维权,条例对维护医疗机构的医疗秩序作出了规定,明确规定在发生医疗纠纷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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