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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明确:重特大疾病实行分类资助
来源:新闻大连 点击数:1778次 更新时间:2022/8/11 9:26:27
近期
辽宁省印发了
 辽宁省健全重特大疾病 
 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聚焦减轻困难群众

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

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

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

统一规范医疗救助制度

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

 

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


对特困人员、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内,返贫致贫人口、低保对象由全额资助适时调整为定额资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的60%给予定额资助。


2023年1月起,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返贫致贫人口的大病保险支付比例由70%提高到75%。



 
根据救助对象类别

实施分类救助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


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



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救助待遇水平

 

医疗救助包括基本救助和倾斜救助,统一实行按费用救助模式,基本救助年度救助限额、起付标准和救助比例等待遇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2023年1月起,基本救助年度救助限额按2万元执行;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分别按2000元、5000元执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救助比例为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为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为50%。


对特困人员、孤儿取消倾斜救助起付标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等重点救助对象的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原则上不低于2万元,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等生活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继续实行按病床日定额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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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辽宁日报

记者:徐铁英

编辑:苏昕

美编:海健

校对:吴毅

主编:吕彬

监制:穆军 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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