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新闻中心 > 政府动态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新闻资讯
     新闻中心 > 政府动态
 
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七起大气污染防治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大连日报 点击数:2317次 更新时间:2022/5/31 8:41:04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巴家伟

    市生态环境局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形式,定期公开典型案例,督促行政相对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增强环保法治观念,打造优质营商环境。今日,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本报通报七起大气污染防治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一、大连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21年4月28日,市生态环境局接到信访投诉,反映大连明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露天堆放原料扬尘扰民,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厂区内确有沙子、石面和沙石等原料多处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物料占地面积1000多平方米。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具体规定,处以10万元罚款。

    二、许明水(私人搅拌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21年1月18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位于旅顺口区三涧堡街道下坎村的许明水私人搅拌站,露天堆放矿石粉占地面积20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的全覆盖防尘措施。

    许明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具体规定,处以4万元罚款。

    三、大连和盛石材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21年12月9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庄河市太平岭乡青林村的大连和盛石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厂区西侧加工车间外有一堆废石面约30立方米,露天堆放、物料未苫盖,占地面积约为60平方米。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具体规定,处以1万元罚款。

    四、大连亿众建材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22年3月24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环境信访投诉线索,对位于瓦房店市谢屯镇七间房村的大连亿众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其厂区西北侧贮存的机制砂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围挡、苫盖等扬尘防治措施露天堆放,经实地测量计算占地420平方米。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具体规定,处以4万元罚款。

    五、普兰店区水仙洗浴城违法燃用高污染燃料案

    普兰店区水仙洗浴城位于普兰店区台山锦绣小区,所在位置属于普兰店区2015年划定的禁燃区。2021年10月25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的生物质锅炉没有燃用生物质颗粒,而是违规使用燃煤。

    该洗浴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具体规定,处以2万元罚款。

    六、大连立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违法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2021年7月25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中山区解放路大连地铁五号线三标段石劳区间进行检查,发现属于大连立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1台山东临工牌装载机正在作业,该装载机为国1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区域的通告》要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能在划定的禁止区域内施工作业。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区域的通告》第四条的规定,依据《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具体规定,处以2000元罚款。

    七、大连彤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案

    2022年1月6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甘井子区南关岭镇下沟街1号的大连彤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原料料仓南侧有两个进料大门处于敞开状态,料仓内产生的扬尘直接从南侧两个进料大门逸出排放到外部环境,进料大门西北侧约50米为居民小区。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具体规定,处以2万元罚款。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今起油价上调 下一篇:今年医保改革重点有哪些
 
   友情链接:辽宁省纪检最高检中央纪检监察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政府网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