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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查不实、告不倒”的于东辉落马细节披露:中央督导组直接推动,河南省委采取果断措施
来源:政事儿 网易 点击数:866次 更新时间:2022/1/16 12:06:40

(原标题:一直“查不实、告不倒”的于东辉落马细节披露:中央督导组直接推动,河南省委采取果断措施)

1月14日,新华社刊发文章《万千气象展新颜——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纪实》,首次披露了河南省郑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于东辉落马细节。

上述报道称,于东辉曾习惯于“吃了原告吃被告”,多年来群众反复举报,却一直“查不实、告不倒”。教育整顿期间,在中央督导组的直接推动下,河南省委采取果断措施,确保了举报线索查深查实。于东辉依法受到惩治。

一直“查不实、告不倒”的于东辉落马细节披露:中央督导组直接推动,河南省委采取果断措施

(资料图)

2021年4月7日,于东辉被实名举报向某公司索贿500万财物,引发网络热议。次日,河南官方对此回应称,河南省委政法委会同省纪委监委等部门正在依法依纪展开核查。涉及隆庆祥公司案件的审判、执行情况,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向社会公布。

2021年5月20日,河南省纪委监委宣布于东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

于东辉落马时,正值全国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九督导组进驻河南期间。

据《河南日报》2021年4月3日报道,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全国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九督导组进驻河南,对河南省开展驻点督导。4月1日,中央第九督导组组长姚增科与时任河南省委书记、全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组长王国生见面沟通,传达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决策部署,通报督导任务和工作安排,在随后举行的汇报会上讲话。

姚增科指出,对于有这样那样问题的干警,要运用政策和策略,贯彻“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在教育挽救大多数、惩治极少数上求实效。

在官方宣布于东辉落马当天,姚增科率队下沉郑州市,督导教育整顿工作并召开汇报会。

姚增科强调,要分清依靠谁、提防谁、惩治谁、挽救谁、教育谁,最大限度教育挽救大多数,严格依纪依法惩治打击极少数。敢于善于用好宽严相济政策,注重因案制宜、因人施策,防止“从严”怕得罪人、“从宽”怕追究责任的不担当、不作为。

官方履历显示,于东辉出生于1966年8月,山东莱州人。他曾先后任濮阳县人民法院院长、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等职。2012年4月,他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2014年任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2018年9月任郑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21年12月2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于东辉受贿一案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于东辉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追缴在案的赃款1929.0887万元及扣押在案的金条10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于东辉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于东辉利用担任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郑州市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便利,或者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插手干预案件、为他人在职务调整、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30余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009.6337万元。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东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虽然被告人于东辉到案后认罪认罚,退缴了大部分赃款,但被告人于东辉身为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案件、利用干部提拔、调整机会等大肆谋取私利,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政法队伍形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从严惩处。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于东辉简历

于东辉,男,汉族,1966年8月出生,山东莱州人,1986年1月参加工作,198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法律硕士。

1986.01—2001.03历任台前县委组织部干事、副科级组织员、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台前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正科级审判员;

2001.03—2003.11濮阳县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03.11—2009.07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委会委员;

2009.07—2012.0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2012.04—2014.02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14.02—2018.09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18.09— 郑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21年5月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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