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新闻中心 > 法律条例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新闻资讯
     新闻中心 > 法律条例
 
私家车变身网约车接单时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车主起诉被驳
来源:澎湃新闻 搜狐 点击数:882次 更新时间:2024/10/16 12:19:52

私家车“变身”网约车,在接单过程中发生事故,车辆受损,保险公司以“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赔,日前获得嘉兴市中院二审支持。

《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按照约定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对因保险标的的危险性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考虑因素包含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在财险合同中,营运机动车辆的危险系数明显大于非营运机动车辆,保险人核定的保险费率标准更高。赵某以家庭自用的非营运机动车投保,投保后持续在网约车平台接单且未告知保险公司,案涉事故发生时也在接单,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

另一方面,保险条款中涉及“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责任免除部分的字体已加粗加黑,保险公司尽到提示义务。(澎湃新闻记者 张未央)


以上文章转载自互联网,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有来源标注错误或者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广西一民办高校百名学生因无学籍被“劝退”,考试院称学校违规招生,教育厅已成立调查组 下一篇:55名公职人员被问责!江西新余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被查处
 
   友情链接:辽宁省纪检最高检中央纪检监察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政府网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