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新闻中心 > 法律条例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新闻资讯
     新闻中心 > 法律条例
 
“七旬老人被打昏迷、孙子跳河身亡”案续:家属对另一邻居刑事自诉被驳回
来源:澎湃新闻 网易号 点击数:1009次 更新时间:2024/9/1 10:41:12

因邻里间道路通行纠纷,2023年8月,广东梅州市五华县七旬老人古某明遭邻居上门殴打昏迷,其17岁孙子古某良7天后跳河身亡。2024年6月,打人邻居古某威被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10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古某明的家属认为,另一邻居古某活曾对古某明及其家人进行恐吓、威胁等,并用沙土堵门,构成了寻衅滋事。此外,古某威上门殴打古某明,是受到古某活的指使、教唆。因此,古某活也应承担刑责。据此,古某明的家属以古某活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为由提起刑事自诉。

今天7月,五华县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对于上述刑事自诉,法院不予受理。之后,古某明的家属上诉。8月30日,澎湃新闻从古某明的家属处获悉,近日,梅州中院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澎湃新闻注意到,五华县法院、梅州中院不予受理此刑事自诉案的依据为,此前,五华县公安局、五华县检察院均作出“未发现古某活存在与古某威共同故意伤害古某明的情况;未发现古某活存在致人自杀身亡的寻衅滋事行为”和“无证据证实古某活存在指使、教唆古某威对古某明实施共同犯罪的情况,无证据证实古某活指使他人闹事的情况,无证据证实古某活的行为与古某良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无证据证实古某活寻衅滋事致一人死亡的情况”的答复。此外,古某明家属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古某活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打人邻居被判九年十个月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被殴打的老人古某明是五华县华阳镇华新村人,于1950年出生。据古某明的儿媳张女士介绍,他们家的后边是古某威家,旁边是古某活家,三家人的房子都挨着,是邻居。根据古某活、古某威的说法,双方是宗亲关系,两家较为亲近。

引起通行纠纷的道路

因道路通行纠纷,古某明家和古某活家有了矛盾。在案发前,双方因此发生了多次纠纷,村委、镇政府综治办及派出所等部门曾多次介入调解,均未能解决。

2023年7月,古某明的家人曾到当地镇政府综治办反映称,其要起诉古某活用沙子堵塞其车辆的问题。因多次协商无果,华阳镇司法所出具通知书告知,古某明一方可到法院起诉解决问题。

案件材料显示,2023年8月14日,古某威先在古某活家吃饭,白酒大概喝了二两,后三次前往古某明家,与古某明发生争执,并最后将其打伤。

据五华县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23年8月14日13时06分许,古某威认为其家对道路享有权属份额且古某明堵塞道路妨碍了其通行,遂酒后第一次进入古某明家中,与古某明发生争吵后便离开。同日14时48分许,古某威再次来到古某明家,并用脚踹、手掰等方式损毁古某明家围墙处的不锈钢闸门。

约6分钟以后,古某威又闯入古某明家中,双方再次发生争吵。争吵中,古某明拿起家中的铁棍驱赶古某威,双方因争抢铁棍发生肢体冲突,古某威将古某明手中的铁棍抢过来,还将古某明抱摔在地,并用脚踩踏摔倒在地上的古某明腰部、胸部二次,古某明仍紧握着铁棍并站立起来,古某威遂再次将古某明抱摔在地,并继续用脚踩踏古某明的颈部、头部二次,致使古某明倒地不起,之后古某威便离开现场。

事发后,古某明昏迷不醒,被送往医院抢救。与此同时,古某明的家属报警。

引起通行纠纷的道路

两天后,五华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书》显示,经警方了解,古某东(古某明儿子)的邻居古某威不满其家道路问题,古某威前往古某东家与古某明发生争吵,从而引发打架行为,导致古某明受伤住院,目前还处于昏迷状态。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据此,五华县公安局决定给予古某威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500元的行政处罚。

不幸的是,案发7天后,2023年8月20日9时许,在和家人走在桥上时,古某明的17岁孙子古某某突然从桥上跳了下去。悲剧发生后,2023年8月下旬,古某明的家人在网络发声,对调查处理过程提出质疑,引起外界广泛关注。

针对此事,梅州警方当时向媒体通报称,2023年8月14日14时30分许,五华县华阳镇村民古某明(男,73岁)在家中被古某威(男,37岁)打伤,后及时送医院治疗。古某威眼角受伤。目前,古某明正在医院治疗。事发后,警方第一时间介入调查,于16日对古某威予以行政拘留处罚。21日,梅州五华警方根据伤情鉴定结论,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古某威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经鉴定,古某明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一级,古某威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据张女士介绍,目前,古某明仍在ICU,处于昏迷状态,其治疗费用已超100万元,主要由政府部门垫付。

今年4月1日,古某威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在五华县法院开庭审理。今年6月5日,五华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古某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10个月。

对于上述一审判决,古某明的家属认为一审判决对古某威的量刑过轻,向五华县检察院递交抗诉申请。

今年6月,五华县检察院决定不予抗诉。五华县检察院在《不抗诉理由说明书》解释了关于该案的四大焦点,其中认为,古某威徒手进入被害人家中,事发时未使用工具,在被害人被抱摔倒在地上时,采取用脚踩踏被害人的腰部、胸部、颈部、头部的方式造成被害人重伤,情节虽然恶劣,但尚未超出常见的伤害方式,不属于特别残忍手段。此外,被害人之孙古某良的死亡与古某威的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经鉴定,古某明的颅脑损伤程度被评定为重伤一级

家属对另一邻居的刑事自诉被驳回

值得注意的是,张女士称,作为被害人家属,他们认为,古某活曾对古某明及其家人进行恐吓、威胁等,并用沙土堵门,构成了寻衅滋事。此外,古某威上门殴打古某明,是受到古某活的指使、教唆。因此,古某活也应承担刑责。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古某威故意伤害案的一审中,古某明的家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强调要追究古某活的刑责。对此,五华县法院审理认为,五华县公安局、五华县检察院此前均向被害人家属作出书面答复,未发现古某活有犯罪行为。本案中,五华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起诉书,仅指控古某威对古某明实施故意伤害,未指控古某活有寻衅滋事的事实,未指控古某活有指使、教唆或收买古某威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也没有指控古某威故意伤害的行为与被害人孙子的死亡后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害人家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上述请求,不属本案审查的范畴,本案不作处理。

今年6月,古某明的家属以古某活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为由向五华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今年7月,五华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于2023年12月7日向五华县公安局控告,请求依法对古某活、古某威共同故意伤害古某明致重伤及对古某活寻衅滋事致人自杀身亡刑事立案,五华县公安局于2024年1月15日作出主要内容为“在侦办工作中未发现古某活存在与古某威共同故意伤害古某明的情况;未发现古某活存在致人自杀身亡的寻衅滋事行为”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现自诉人提交的光盘中载有17段视频,主要内容为:一、2023年7月4日至7月5日视频显示,相关路段堆放有砂石;二、2023年7月26日视频显示,相关路段堆放有红砖;三、2023年8月11日视频显示发生争吵,公安机关人员到现场处置;四、2023年8月14日视频显示,门前通行状况及古某威进入案发现场情况。自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古某活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经本院释明,古某明的家属不撤回起诉。据此,五华县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对古某明家属的起诉不予受理。

古某明的家属不服,上诉。今年8月,梅州中院对此作出二审刑事裁定,该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古某活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经查明,五

华县公安局在侦办古某威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过程中,上诉人曾先后向五华县公安局、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控告,请求追究古某活与古某威共同故意伤害古某明致重伤及对古某活寻衅滋事致人自杀身亡进行立案侦查,五华县公安局及五华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对两位自诉人作出了内容为“在侦办工作

中未发现古某活存在与古某威共同故意伤害古某明的情况;未发现古某活存在致人自杀身亡的寻衅滋事行为”和“无证据证实古某活存在指使、教唆古某威对古某明实施共同犯罪的情况,无证据证实古某活指使他人闹事的情况,无证据证实古某活的行为与古某良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无证据证实古某活寻衅滋事致一人死亡的情况”的书面答复。

之后,上诉人以追究古某活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自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现上诉人在提起自诉时所提交的视频资料,经审查,不足以证明古某活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在二审期间,上诉人也不能提交新的证据证实古某活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综上所述,一审裁定对古某明家属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据此,梅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以上文章转载自互联网,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有来源标注错误或者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怀孕34周孕妇被高空抛下玻璃瓶砸断两根脚趾,警方:DNA采集已结束,正在分析 下一篇:广州日结工谈“最高一天赚2033元”:下班路上手腰酸痛,但风是甜的
 
   友情链接:辽宁省纪检最高检中央纪检监察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政府网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