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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公告!
来源:新闻大连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1411次 更新时间:2024/8/5 16:42:33

8月5日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

悬赏公告

 

 


申请执行人:盘锦双鹰维什绿色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大街双鹰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30835368C。

法定代表人:王艳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奖工南街41-1号3-2-2。

被执行人:吴春刚,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长岭县腰坨子乡六合村前胡窑屯,公民身份号码:220722198303024418。

被执行人:周喜清,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怡心居2号4-8-2,公民身份号码:210221196810183064。

被执行人:孙佳钰,男,199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金湾路416号1-2-3,公民身份号码:210213199210313332。

申请执行人盘锦双鹰维什绿色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千字合饮品有限公司、吴春刚、周喜清、孙佳钰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盘中民一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凡是对被执行人吴春刚、周喜清、孙佳钰财产信息提供线索的,按以下方式给予奖励:①对提供银行存款线索的,经法院查实后现金划转到法院专户,以扣押款到账后现金总数的30%作为奖励;②对提供被执行人房产、车辆等实物线索的,根据法院查封拍卖变现后的现金价值的30%作为奖励。

二、悬赏期限:三个月,自悬赏公告发布之日起算。

三、我院对举报人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四、举报电话:0411-83723129申请人代理人电话:13898176658

五、举报时间:工作日9:00-11:00,13:00-16:00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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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苏昕

美编:海健

校对:吴毅

主编:吕彬

监制:穆军 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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