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新闻中心 > 法律条例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新闻资讯
     新闻中心 > 法律条例
 
男子“反杀”敲诈者被判无期,16年后被认定防卫过当改判有期徒刑9年
来源:红星新闻 网易号 点击数:1443次 更新时间:2024/8/4 12:39:39

8月2日一早,杨辉的父亲和家人一起早早出发,开车前往山西汾阳监狱,去接离家19年的杨辉回家。

2005年8月,刑满释放不久的张某(化名)来到杨辉经营的摩托车维修店,向杨辉索要财物。过程中张某拿刀挥向杨辉……杨辉趁机将刀拿过捅向张某,张某被送医后不治身亡。事发后,杨辉在外逃亡近3年后归案。

2008年,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辉无期徒刑。经过狱中几次减刑,杨辉原本到2026年可刑满释放。但在2019年,杨辉决定提出申诉。

2021年11月,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维持原判。杨辉不服判决,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去年11月2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今年6月14日,该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判决,改判杨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附带民事赔偿。根据二审判决,杨辉的刑期到2017年5月7日便截止。因此,他也得以提前出狱回到家人身边。

“哥哥希望先在家休息一段时间,然后再慢慢尝试重新找一个工作或者自己干点什么。”8月3日,杨辉的妹妹杨某(化名)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说。

出狱后的杨辉 图据受访者

案件回顾:

男子被人用刀威胁索要钱财

争打中将对方刺死

大同中院一审判决书中,对发生在2005年8月23日下午2点多的那场冲突,有详细描述。

2004年,杨辉手机曾被张某骗走,杨辉的报案让张某受到处罚。张某在事发当天来到大同市阳高县龙泉镇杨辉所在的修车铺,向杨辉索要钱财。杨辉将身上的240元给了张某后,又借了200元给他。

但张某仍不满足,在向杨辉借钱未果返回后,张某与杨辉发生争执,并用杨家的尖刀威胁杨辉,让其去弄钱。随后二人发生争打,杨辉随后拿起此前那把刀,在张某头上、身上、脖子上捅刺致张某倒地。杨辉同他人将张某送到医院后逃离。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张某系受锐器类工具多次作用致机体发生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此后,杨辉逃亡近3年。直到2008年5月8日,其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因无证驾驶被扣,后供认其杀人的犯罪事实。

杨辉妹妹杨某说,哥哥从小在村子里是一个比较老实的人,开了摩托车修理铺后才和张某认识,张某此前三番五次找哥哥要钱,后来还骗走了他的手机。哥哥报案后,张某被抓,出狱后,张某以哥哥报案耽误了自己的前程为由,来找他要“补偿金”。

据山西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05年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张某因诈骗罪获刑6个月,其中被认定的事实就包括诈骗杨辉手机一事。

“哥哥之前说自己听说,张某在监狱里的时候,多次找人放出话,说出来后一定饶不了我们一家人。”杨某告诉记者。

杨辉父亲在儿子19年前“反杀”张某的事发现场 图据受访者

一审判决:

因犯故意杀人罪获无期徒刑

案发14年后决定申诉

2008年12月,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杨辉用刀捅刺被害人张某,致张某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张某持刀威胁被告人杨辉,杨辉是趁被害人将刀放在炕上的机会夺走刀,并不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杨辉的辩护人所提杨辉行为属正当防卫的意见不能成立。

杨辉的妹妹杨某表示,当时案件一审时,辩护人曾提出该案中杨辉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是法院未予认定。法院一审以杨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赔张某家属19万余元。一审宣判后,杨辉并没有提出上诉。

“探视时哥哥曾和我说,他害怕家里其他人遭到报复,所以当时没有提出上诉。”杨某说,2005年事情发生的时候自己还小,才十几岁,只记得案发后父母带着自己在亲戚家住了半年。

一审宣判后,杨辉在监狱服刑,经过几次减刑,无期徒刑变为有期徒刑,按照减刑后的服刑期,杨辉将在2026年出狱。

但在2019年,距离案发的14年后,杨辉提出了再审申请,申请该案再审。

二审判决:

认定为防卫过当,依法减轻处罚

改判有期徒刑9年

2020年3月12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中称,经审查,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缺乏证据支持,导致对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纠正,决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021年11月,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维持原判决。

在较为关键的杨辉行为是否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问题上,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再审中认为,根据杨辉供述,其手腕被扎破后流出血,张某看见后就蹲到炕上,说明张某仅是为强索钱财并没有伤及人身的主观意图,对此,杨辉应当有明确的认知。根据杨辉供述,其是趁被害人将刀放在炕上的机会拿起刀,捅刺被害人,当时已不存在现实危险的紧迫性,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根据杨辉供述,张某连续向其要钱,其当时实在气得不行,在炕上捅刺张某肚上一刀,张某拿起棉被抵挡,此后杨辉并未离开现场,又连续捅刺被害人3刀致其死亡,可见原审被告人杨辉是因为气愤才捅刺张某,不具有正当防卫前提条件,其故意杀人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杨辉在2022年1月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请求。杨辉在上诉请求中提出多项理由,其中他认为一审法院否认“夺刀”,与事实严重不符。

杨辉在上诉书中称,虽然讯问笔录中载明“张某先行实施敲诈且用刀具致杨辉手腕扎破,之后又索要1万元钱及烟,在张某取烟时杨辉趁机拿走其在炕上控制范围内的刀具”,但该种行为实质上也是一种“夺刀”或“抢刀”行为,恰好说明上诉人当时面临的紧急情形及应对策略。此外,杨辉还提到,“从防卫结果看,本案属于特殊防卫,不受限度要求。”

去年11月2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二审,在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七法庭进行,法院公告也被张贴在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

法院发布的公告 图据受访者

红星新闻记者从二审判决书上看到,法院认为,案发当天张某向杨辉敲诈勒索钱财,虽然杨辉供述张某持刀威胁过,但是从杨辉所供张某放下刀、取烟等内容看,张某的行为仍系敲诈勒索,尚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本案不具备实施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杨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特殊防卫。但是对于张某的敲诈勒索这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杨辉为使本人财产和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可以针对张某进行正当防卫。

此外,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多名证人证言证实,杨辉并不希望发生张某死亡后果,案发后其积极将张某及时送医救治,印证其主观上并无剥夺张某生命的故意,其为了追求防卫效果的实现,虽然造成张某死亡后果,但其主观上并不具有追求或放任致人死亡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故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还认为,原审裁定认定张某的敲诈勒索行为系不法侵害正确,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不全面、不准确,未认定杨辉的行为系防卫过当,未按责任划分确定民事赔偿数额。定罪错误,量刑不当,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改判。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杨辉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杨辉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撤销了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的判决。改判杨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赔偿受害人家属13万余元。

提前出狱:

打算先休息一段时间

调整好状态再寻谋生之路

改判后,杨辉的刑期截止到2017年5月7日。因此,此前还在服刑的他得以提前走出监狱。

8月2日一早,杨辉的父亲便和其他家人一起驱车来到了杨辉此前服刑的山西汾阳监狱。8月3日中午,家里人和很多赶来的亲戚一起吃了一顿团圆饭。

“哥哥入狱的时候20多岁,现在已经40多了,他之前经营摩托车修理店,那些手艺不知道还跟不跟得上时代。”杨辉的妹妹杨某说,哥哥入狱后,之前的嫂子带着孩子改嫁了。“孩子每年寒暑假还会来我们家住一段时间,毕竟他们不是因为感情破裂才分开的,而是现实生活的无奈。”

出狱后的杨辉计划先休息一段时间,调整好状态后,再去寻找谋生的机会。

杨辉的辩护人、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表示,他对二审法院就杨辉防卫性质及前提的认定予以赞赏,但此案在被害人持续实施诈骗、敲诈、持刀行凶等不法侵害下,否认杨辉特殊防卫权,他对此较为失望。经过与杨辉、家属沟通,待杨辉近期适应正常生活节奏后,准备利用两年时间继续向最高检、最高法依法提起申诉。在两年即将届满,视两年申诉结果及目前二审裁判适时提起国家赔偿、错案追责等救济程序。

红星新闻记者还了解到,2005年案发时,被刺死的张某刚过20岁,他父亲也已在几年前去世。张某的姐姐此前表示,对于该案不方便作出回应。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实习生 郑顺顺

编辑 何先锋 责编 官莉


以上文章转载自互联网,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有来源标注错误或者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奥运冠军黄雨婷家门口“好运石”被凿坏?当地:装有监控未被破坏,此前另一块石头有轻微受损 下一篇:本年度的北戴河专家暑期休假如约而至,今年主题是“爱国奋斗”
 
   友情链接:辽宁省纪检最高检中央纪检监察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政府网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