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新闻中心 > 法律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新闻资讯
     新闻中心 > 法律
 
法治案例 | 带公司发的馒头回家,员工被认定为盗窃,法院判了!
来源:山西法制报 搜狐 点击数:676次 更新时间:2024/7/2 13:09:39

 

为避免浪费

张某经常将公司发放的馒头带回家

但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

还在公告栏张贴通告

张某以公司侵犯个人名誉权为由

诉至法院

法院如何判?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张某入职某机械公司从事后勤工作,负责炒菜做饭等食堂工作。某机械公司共有员工300余人,每日为员工提供早餐、午餐,其中,早餐为每人两个馒头/包子,一份米粥。

2023年12月20日,某机械公司人事部门在公司公告栏处张贴通告。


张某看到通告后认为自己并无盗窃行为,公司侵犯了其名誉权,于是将公司诉至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审理

某机械公司称:

通过调取近一个月的监控发现张某在上班时经常空手而来,下班时则拎着塑料袋,袋中经常装满了包子馒头一类的东西,且监控也拍到张某从食堂冰箱拿馒头的画面。张某从事食堂工作,属于监守自盗,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故通报行为符合公司规定。

张某辩称:

其并无盗窃行为,因为患有糖尿病不能食用包子馒头一类的面食,但公司每天早餐会发放馒头,且有时一些同事会将吃不完的馒头送给自己。这些馒头若丢弃十分可惜,所以通常将馒头放到食堂冰箱里,待积攒到一定数量后带回家给家人食用。

海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机械公司在张贴的通告中载明,张某在2023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期间发生了5次侵占、偷盗公司财物的行为,应当对公告内容的客观真实负举证责任。据某机械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张某虽然有拎着袋子出厂的行为,但张某对此解释为带吃剩下的馒头或带回去清洗的工作服。

法院认为,张某的解释符合常理,是普通劳动者勤俭质朴生活方式的体现。现某机械公司在未对张某所携带物品进行充分调查核实、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张某存在盗窃公司财物行为的情况下,仅凭监控视频就推断认定张某侵占、偷盗公司财物有失公允,故某机械公司张贴不实通告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因某机械公司在厂区公示栏张贴不实通告,且张贴时间持续一周左右,具有一定的传播性和影响力,造成了张某的社会评价不当降低,给其精神及工作生活带来了困扰。因此,某机械公司在对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同时,应给予张某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综合考虑公司的侵权行为、主观过错程度及给张某造成的负面影响等,法院酌定某机械公司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某机械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介绍,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良好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指民事主体对自身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司法实践中,认定侵犯名誉权,必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名誉行为影响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造成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不当降低。

本案中,某机械公司在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张某存在盗窃公司财物,亦未经公安机关处理认定张某存在盗窃行为的情形下,以张某存在盗窃公司财物为由在公司公告栏张贴通告,该通告面向公司全体员工,具有公开性,客观上造成张某社会评价的不当降低,故某机械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侵害,负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义务,并赔偿张某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声明:本公号所用图文若有侵权,敬请及时告知,我们将在第一时间修改删除。

责编:姚致宇 校审:樊永吉 监制:王雁

山西法治报



以上文章转载自互联网,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有来源标注错误或者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牛仔裤褪色惹人烦 白醋浸泡防掉色 下一篇:胡友平被授予“苏州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
 
   友情链接:辽宁省纪检最高检中央纪检监察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政府网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