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起诉博导侵犯名誉权二审未当庭宣判,图为河北工业大学 资料图
5月29日14时,河北工业大学起诉博士生导师姚颖悟一案,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显示,该案案由为名誉权纠纷,其审理法庭为该院第十二庭。
此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裁定姚颖悟发布的“河北工业大学处分反映消防隐患的师生,学校胁迫学生捏造失实内容举报博导”等信息侵害河北工业大学名誉权,判处其停止侵害行为,对原告河北工业大学进行书面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红星新闻获取了本次二审开庭的庭审笔录,据庭审笔录,上诉人姚颖悟认为,自己在网上发布的涉及河北工业大学相关内容为“举报”,不涉及侵犯对方名誉权,并主张法院应在检察机关介入下,对其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进行审理。
对于上诉人姚颖悟的主张,本案原告河北工业大学表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向姚颖悟确认其举报途径,姚颖悟表示自己曾通过网络平台、向河北省有关部门提交纸质材料等不同渠道进行举报,并称自己上述行为“没有公安机关或监委纪委说我的内容是假的”。对此,河北工业大学则主张,姚颖悟应该提交其认为存在的“学校领导存在相关违法违规线索”,但其并未提交。
记者查看了姚颖悟发布的网络内容,在相关文章中,其称该校个别教职工存在“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内容,并称自己因为反映上述问题遭校方开除。而根据河北工业大学于2020年12月7日发布的一份处分决定,该校做出处分的原因,是姚颖悟“殴打、讽刺和侮辱学生”,违反高校教师关于职业道德的规定,红星新闻向姚颖悟求证,其称前述处分所写内容“不属实”。
5月29日15:20,红星新闻致电河北工业大学宣传部,试图了解相关事件具体情况,接线的工作人员称对外联系由其他人员负责,随后记者多次拨打上述工作人员提供的另一电话号码,但截至发稿前无人接听。
值得注意的是,在质证环节,上诉人姚颖悟提交了一份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被上诉人方参诉人刘某于2024年1月11日本案一审结束后,伙同他人对姚颖悟进行口头言语及肢体动作威胁,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于2024年3月18日,对刘某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措施。对于这一证据,被上诉方河北工业大学方面确认其真实性,但不认可该证据的证明目的及与本案的关联性。
由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且上诉人姚颖悟不同意调解,这一案件未当庭宣判。
红星新闻记者 周炜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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