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刘源
进入五月,正是户外出游的好时节,一些企业单位也开始组织员工团建活动。拓展训练、登山亲海、协作游戏等活动不仅有助于提升团队向心力,还可以使员工更加有归属感,对团队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作用。然而开展团建活动时,人身安全问题不容忽视。记者采访发现,我市很多单位在组织团建时,均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一旦员工在团建活动中意外受伤,往往带来不少麻烦。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也给很多单位敲响了警钟。
团建出游溺亡未认定为工伤
小林是我市一家装饰公司销售部的员工,公司每个月都会以部门为单位组织团建活动,如部门完成相应业绩,公司出经费由部门组织团建活动,如未完成业绩,则团建活动经费由部门成员自行承担。小林所在的部门当月虽未完成业绩,但部门负责人为提升部门士气,向公司领导请示自掏腰包到海边组织团建活动。经公司领导同意,准假一天,公司领导还以“赞助”的形式给了小林所在部门负责人2000元。
活动前一天,部门负责人通过微信转给小林2000元,要他购买部门团建活动所需要的物资并运送至海边浴场。令人没想到的是,团建当天,小林却在海中溺水身亡。由于小林有工伤保险,且是在参加公司团建活动中发生的意外,公司便向劳动部门为小林申报工伤。但经劳动部门调查,认为这次部门团建活动是单位部门组织的,小林所在的部门未完成生产指标,不符合公司规定的组织团建活动的条件,加之公司未出经费,完全是小林所在部门自行“认捐”经费组织的活动,不符合认定工伤条件,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
法院最终判决认定为工伤
“人是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死的,怎么能不是工伤呢?”这个问题困扰着小林的家人。小林父母和妻子遂委托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将劳动部门起诉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此前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并重新作出小林是工伤的行政行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劳动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劳动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对小林的工伤认定重新进行调查处理。而劳动部门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小林不是工伤。
在二审中,部门组织团建是否得到单位批准、团建费用是否是AA制成了法庭争议焦点。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庭审后认为,本次部门团建活动除公司的销售部人员外,虽然还有一些外单位的工长和家属参加,但目的是为了给合作的工长搞好关系,提高生产率,所以部门组织的团建活动与工作存在关联性,可以视为“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的延伸,小林在参加活动过程中溺水死亡,属于工伤。
最终,劳动部门接到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后,做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并依照规定为小林的父母、妻子发放了一次性工伤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很多单位缺乏团建“风险意识”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信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了认定工伤的情形。参加工作日组织的团建活动受伤,是否可以认定工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键看团建活动和工作有无关联。在实践中,如参加单位组织的运动会等文体活动是单位安排的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利益的正当活动,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如单位同事间聚餐、娱乐等与工作不相关活动中受伤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为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的意外做了“兜底”,也给企业在开展团建活动时规避了部分风险。大连的天气一天天暖起来,正值徒步亲海的高峰期,一些企业单位也纷纷组织起户外团建活动。但记者采访发现,个别企业单位对于团建活动的安全意识不足,有的甚至并未按规定为企业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我们打工就是每天180块钱工资,保险没人管”,小张在金普新区一家机械零件生产厂上班两年有余了,他说厂里从未给他办理过工伤保险,组织出游活动也并未格外为员工购买保险。记者随机采访了市内各区包括国企、私企等在内的5家单位,相关负责人均表示有组织团建活动的计划,但均没有做好相应的安全规划。
据了解,近年来,单位组织团建时发生伤亡事故,进而导致的争议纠纷时有发生。这与团建活动组织方缺乏风险防范意识有关。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告诉记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均为工伤。一般来说,团建活动属于因工外出的范畴,职工在团建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他提醒,企业单位组织团建活动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纸质记录,对团建活动时间、地点、内容、经费保障登记备案,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就事论事
团建要搞好 安全最重要
单位开展团建活动,本意是为了增强集体凝聚力和战斗力,强化员工对单位的忠诚度和信任度,同时也是丰富员工文化体育生活的一项福利活动,无疑是一件各方共赢的好事。但是好事要办好,确保安全是第一要务。
我市发生的这起团建溺亡悲剧,虽然最终得以息讼止争,受害方得到了应有的法律保障。但无论逝者家属还是涉事企业,损失都已无可挽回。这起悲剧也给有意组织团建活动的单位敲响了警钟:首先对于组织者而言,团建活动应该建立在确保参与员工安全的基础之上。地理环境、天气状况、体能素质、路线规划、后勤保障、应急措施等等,都应在开展活动前一一做好预案。只有将风险关口前移,做好风险评估和安全预案,才能确保无后顾之忧。
其次,一些单位为了增强所谓“狼性”,无视员工实际情况,热衷于越野、攀岩等集体团建方案。这类项目对体能强度和协同能力要求极高,且具有一定风险性,极易发生意外险情。这种活动显然有悖团建初衷,应坚决杜绝。 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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