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新闻中心 > 法律条例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新闻资讯
     新闻中心 > 法律条例
 
失足女子拒“亲嘴”要求遭殴打后刺死男子,被认定防卫过当获刑,法学专家解读
来源:潇湘晨报 网易号 点击数:917次 更新时间:2024/4/21 10:44:01

一名失足妇女在拒绝男子“亲嘴”要求后,被持续殴打,后在邻居劝说下,男子离开出租屋,之后踢了女子一脚并扬言要“弄死”她,女子持水果刀将男子刺死,该女子因故意伤害罪获刑4年。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一判决,判决认为该女子属于防卫过当。

近日,媒体报道该案后引发关注和讨论。

判决书显示,41岁的蒙某是广西人,案发前租住在重庆沙坪坝区。据她供述,2023年10月20日14时许,她在某巷子“等业务”,一男子路过并问价。双方谈好后,她带男子到出租房,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在此过程中,因她不同意男子提出的亲嘴等要求,男子动手扇她耳光和用拳头打她的头,持续了三四分钟。

蒙某称,有邻居敲门并劝说后,男子走出了出租屋,但随后又冲进屋说要“弄死”她,并一脚将她踢倒在地。她抓起旁边的水果刀,在男子冲过来打她时,从地上站起捅了男子一刀。随后,男子将刀拔出,还想捅她,但马上就没了力气,后来“不怎么动了”。

事发后,蒙某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拿水果刀捅了男子一刀后,蒙某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资料图/图文无关)

经法院审理查明,当时,49岁的郑某与蒙某达成卖淫嫖娼合意后,双方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产生矛盾,郑某便扇蒙某耳光和击打蒙某头部。随后,郑某到屋外与蒙某继续争吵对骂,围观群众劝解无果,扬言要打死蒙某的郑某返回出租房一脚将蒙某踹倒在地,蒙某随即拿起身边水果刀刺中郑某左胸部,由此导致郑某心脏破裂致急性心包填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郑某体内还检查出乙醇。

庭审中,检方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蒙某刑事责任。同时,蒙某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对此,蒙某认罪认罚,并表示会努力赔偿被害人家属。

庭审中,蒙某辩护人认为,其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即使认定防卫过当,因她在事发后积极补救等,也可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发时,蒙某的人身权利受到了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为制止该不法侵害,保卫自己人身权利,她以水果刀捅刺反击郑某,具有防卫性质,但不构成特殊防卫。同时,不法侵害尚未达到严重危及蒙某人身安全的暴力程度,在此情况之下,蒙某选择使用刀具直接捅刺郑某要害部位,防卫行为明显超出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

据此,今年3月13日,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此案在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关注和讨论。很多人在讨论此案时还引述了前一阵热映的电影《第二十条》。

图为电影《第二十条》宣传海报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永红对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表示,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张永红表示,在该案判决书中提到的“特殊防卫”,正是在该法条中说称的遭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采取的措施,综合本案来看,尽管郑某事前有殴打行为,事后又返回屋内脚踢以及言语威胁的行为,但这种行为还没有到达“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序,所以他认为,蒙某某的行为构不成特殊防卫。

张永红表示,综合该案起因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蒙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关键在于是否属于防卫过当,也就是有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要求。

关于正当防卫中限度条件,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有手段对等说,有必要性说,但是近年来,最高司法机关公布的一些典型个案,在处理已经明确了一个基本的倾向,就是更多的从从防卫人角度进行考察,因为正当防卫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要保障防卫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更多的从防卫人的角度去考察,那么对一般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判断就可能出现偏差。

律师指出正当防卫有限度条件,图为正当防卫示意图

张永红认为,尽管行为人打击被害人的时候是赤手空拳的,打击的情形从事发时来讲也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危害结果,但是不能忽视二人的身份关系、性别、力量的对比以及防卫人所能感受到的严重威胁。

“之前打了那么久,事后在人劝阻之后又冲进来打人,还进行言语威胁,那这种威胁完全有实现的可能。”张永红认为,该案中防卫人的行为没有超过一般正当防卫中的限度要求,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张永红认为,从防卫人的角度来看,要求其在当时的情景下,如果要求不能使用工具进行打击或者对打击的部位有精度要求,有违常理而且要求严苛。

张永红同时指出,在类似案件中,不能因为防卫人的身份而影响对这个案件的判决,因为即使是失足妇女一样也同样享有正当保护自身生命权的权利。

潇湘晨报记者 曹伟


以上文章转载自互联网,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有来源标注错误或者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一个多动症孩子妈妈的“自救”:一周四天被请家长,最怕手机铃响 下一篇:女子“蒙”对支付宝口令领走1万元红包被抓 律师:具有主观故意,应追究责任
 
   友情链接:辽宁省纪检最高检中央纪检监察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政府网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