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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男子将他人打成植物人被判7年,案发近5年后伤者死亡再审改判十年
来源:澎湃新闻 搜狐 点击数:1604次 更新时间:2023/5/5 16:40:36

原标题:贵州男子将他人打成植物人被判7年,案发近5年后伤者死亡再审改判十年

六年前的一场冲突,彻底改变了两个年轻人的命运。

2017年7月6日凌晨,贵州省黔东南州三穗县,刚满18岁的杨某跟朋友一起吃烧烤,祁云(化名)也跟朋友在附近吃烧烤。两人各自的朋友在上厕所时发生矛盾,后杨某与祁云发生口角,进而相约至当地夜市街街口空地处打斗。曾在河南省某武术学校学习自由搏击的杨某将祁云打成了“植物人”。

案发后一年,三穗县法院作出判决,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案发近5年后,2022年4月18日,祁云死亡,司法鉴定认为2017年的颅脑外伤是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后黔东南州检察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发生变化等为由提出抗诉,黔东南州中院指定天柱县法院审理此案。

2023年4月28日,天柱县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赔偿祁云家属150余万元。

杨某的法律援助律师张中新5月4日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杨某正在考虑是否上诉,祁云的家属则已表示不服天柱县法院判决。

原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系互殴,非比武

三穗县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杨某曾长期在河南省某武术学校学习武术。2017年7月6日凌晨,杨某及女友刘某、向某1、向某2、蒋某、田某1到三穗县城夜市街8号烧烤摊位喝酒和吃夜宵,祁云与杨某2、潘某、姚某1在5号烧烤摊位喝酒和吃夜宵。其间,向某2、刘某在夜市街公厕上厕所时与杨某2发生冲突,杨某等人遂找杨某2理论,祁云得知后即到8号烧烤摊位找杨某等人理论,杨某与祁云发生口角,祁云提出要与杨某进行比武,杨某随即答应,二人便走到夜市街街口空地处进行比武打斗,打斗过程中祁云被杨某当场打伤倒在地并昏迷不醒,杨某等人随即离开现场。

之后,祁云被先后送至三穗县人民医院、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及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救治。案发后,杨某主动到三穗县公安局投案。经怀化市博爱司法鉴定所鉴定,祁云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损伤系他人所为的钝器打击和倒地所形成,钝器打击为主要作用,倒地损伤为次要作用。

审理过程中,杨某对祁云的伤情鉴定结果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经三穗县法院委托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果为祁云为植物生存状态为重伤一级;头部损伤系钝器打击为主要作用,倒地撞击为次要作用。

澎湃新闻注意到,案发时,杨某18岁1个月,祁云再过4个月满24岁。

对于杨某与祁云的行为是比武还是互殴,三穗县法院认为,祁云得知朋友受委屈后即去找杨某进行质问,并提出与杨某进行比武,杨某表示同意比武。分析认为,虽然双方口头说的是比武,但双方均已喝酒,且双方所说的比武并不符合体育竞技规则,事前也约定点到为止,但在比武过程中并未真正执行。因此,双方的行为属于互殴行为,双方均存在伤害故意。

三穗县法院认为,杨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一级(呈植物生存状态),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案发后,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本案因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杨某的处罚。鉴于被害人受伤经治疗仍呈植物生存状态,后果非常严重,且杨某仅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万元,远远小于被害人受伤产生的损失,该院酌情从重处罚。杨某及辩护人提出是被害人主动找其比武的意见,该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杨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的意见,予以采纳。

2018年7月12日,三穗县法院判决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赔偿祁云家属各项经济损失81万余元。

检方抗诉后,黔南州中院指令再审

上述判决生效后,杨某被移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因表现良好,黔南州中院于2020年10月作出裁定,对杨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另一边,祁云因重型颅脑损伤致植物生存状态、长期卧床继发重度营养不良、肺炎并多脏器感染及褥疮形成,最终于2022年4月18日死亡。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祁云于2017年7月6日颅脑外伤是导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

祁云的家属向三穗县检察院提出申诉,三穗县检察院审查后提请黔东南州检察院抗诉。黔东南州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发生变化,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导致量刑畸轻,遂提出抗诉。

黔东南州中院于2022年9月作出的再审决定书显示,该院认为,抗诉机关提出本案有新证据证实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因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轻,由原审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经该院审委会研究,决定指令三穗县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次月,黔东南州中院作出《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天柱县法院审理。

祁云的家属认为,杨某主观上故意杀人的意图非常明显,其实施攻击祁云的头部的加害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祁云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此外,祁云的家属还申请赔偿各项损失共计近372万元。

天柱县法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原审的事实认定与再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在法律适用上不存在错误;没有证据证明杨某有杀人的故意,杨某与祁云属于互殴,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杨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2023年4月28日,天柱县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三穗县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祁云家属150余万元。

5月4日,杨某的法律援助律师张中新告诉澎湃新闻,杨某正在考虑是否上诉,祁云的家属则已表示不服天柱县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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