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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客刹车将乘客晃倒受伤赔偿11万元
来源:大连晚报 点击数:1041次 更新时间:2023/2/11 9:37:34

通讯员 王一淇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徐婷

本报讯 近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马某驾驶大客车刹车时将乘客姜某晃倒受伤,致姜某七级伤残。经法官不懈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马某赔偿原告姜某11万元,并协助配合姜某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事宜。

2021年4月,被告马某驾驶其所有的大客车,沿瓦交线行驶至瓦房店市九龙街道九龙医院门前路段刹车时,将车内乘客原告姜某晃倒受伤。事故发生前原告侧身坐在座位上未系安全带。事发后,原告姜某被送至医院救治,住院185天,原告姜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被告马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乘客座位险,后双方为赔偿一事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王慧洁了解到,原告姜某伤情较重,随时有生命危险。为进一步加快案件办理节奏,王慧洁法官迅速组织当事人开展线上庭审。

庭审中,被告马某坚持认为自己无任何过错,系原告姜某未系安全带导致受伤,且自己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乘客座位险,理应由保险公司理赔。

庭审后,王慧洁法官针对案件争议焦点,耐心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了多次调解工作。经过不懈的努力,双方互谅互让、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马某赔偿原告姜某11万元,并协助配合姜某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事宜。案结事了后,原告姜某亲属送来锦旗,表达了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和对法官敬业的赞许。

法官释法

本案涉及三个法律问题,一是责任的竞合,本案原告姜某系乘坐被告马某的客车发生了单方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双方之间即存在客运运输合同关系又存在侵权的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选择合同违约之诉,也可选择侵权之诉主张权利;二是责任主体的认定与承担,本案被告马某即是承运人又是侵权人,无论原告选择合同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被告马某系唯一责任承担人,但审判实践中还存在侵权人与承运人非同一人的情形,受害人在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未获得赔偿的部分,仍然可以向承运人根据合同约定主张权利获得弥补,但仅是差额部分;三是归责原则,客运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违约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侵权关系适用过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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