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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丨律师分析“家长辱骂班主任被行拘10日”: 若未被谅解,顶格处罚并无不当
来源:红星新闻 网易号 点击数:1050次 更新时间:2022/11/28 8:48:38

违法行为人王某道歉视频截图

红星新闻记者丨罗丹妮

责编丨邓旆光编辑丨彭疆

据央视报道,11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安平融媒”发布消息,学生家长王某在微信群内因孩子上网课与班主任发生争执,随后多次辱骂老师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 消息称,11月23日,王某在家长微信群内与班主任就孩子上网课迟到问题产生争执。随后王某在微信群内连续发送带有侮辱人格字眼的语音,进行侮辱性攻击,对班主任身心及名誉造成损害,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河北安平中学在其官方公众号转发了这条消息,称为维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广大教师的声誉,学校马上报警。接到报案后,城关派出所迅速开展调查,将王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经审查,王某承认其在家长微信群内辱骂老师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王某因涉嫌公然侮辱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整。

红星新闻记者留意到,文末还附有一则短视频,系违法行为人王某站在派出所门前接受采访时,对自己的辱骂行为表示道歉。“对于我在微信群中侮辱老师的行为,我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给老师和学校、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我在此真诚地向老师们和学校道歉,对不起。”王某说。

资料图

因辱骂他人被行政处罚的案例并不少见,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前述行为规定了两档处罚,即: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见,在此次事件中辱骂他人者王某被警方顶格处罚。那么,是什么情节让警方作出这样的处罚呢?

就辱骂他人的违法行为,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国蓓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据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二)的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对这类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一般会通过治安调解,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和纠纷,“如果对方不追究或取得谅解,一般是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但对于调解不成的或情节较为严重的,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

至于警方如何作出处罚决定,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警方通常会根据行为人辱骂的场合、语言以及产生的不良影响,还有事后态度进行衡量,同时会参考同类型案件作出的处罚,作出最终的处罚决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辱骂他人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此次事件)如果辱骂情节较重,警方作出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付建称。

资料图

本案并没有披露违法行为人辱骂的细节,李国蓓认为,应该是基于保护公民隐私,防止报道对当事人二次伤害不便具体描述,但是她表示,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说明是顶格处罚

对于这则道歉视频是否符合前述所指“对方不追究或取得谅解”,李国蓓认为不然,对方(老师)应该并没有表示和解,“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为人向采访者表示道歉,是在作出行政处罚以后的事。”李国蓓说。

付建也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仅仅道歉是不够的,还必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如果对方没有表示谅解,作出顶格处罚的决定并无不当

此外,付建称此事件中,在微信群辱骂老师属于情节恶劣的行为。首先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网上辱骂的行为发生在家长微信群,微信群属于公共场所,在微信群内侮辱他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本案的受害人的身心以及名誉权已经受到严重损害,且导致老师的社会名誉降低。最后,这一行为对学生、学校以及其他学生家长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破坏了正常的教学秩序。

对于微信群这一特殊社交空间,李国蓓认为,网络事件相对于现实生活中的场景,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违法行为人在家长群发送辱骂信息,致使教师在家长群里的社会评价降低,教师形象受损害,另外群内信息还有可能被他人以截屏、转发等方式泄露,导致对这位教师作出否定性评价的群体范围更广。

在这起案件中,李国蓓强调,辱骂他人的“他人”,当然包括教师,但是教师这个职业又有其特殊性,“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是我国《教育法》第四条的法律规定。此外,我们也有尊师重教的历史传统和道德标准,在家长群里公然辱骂教师,会严重影响教师在学生群体中的形象,影响后续教育工作的开展。因此,这种行为必须及时纠正,及时追责,恢复教师的名誉。

辱骂他人的行为甚至可能涉嫌刑事罪名。付建提醒,一般辱骂行为侵犯了对方的名誉权,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或拘留。如果情节严重如手段恶劣的,侮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导致被害人自杀的情形)、多次实施侮辱行为等,可以构成侮辱罪,可依刑法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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