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新闻中心 > 法律条例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新闻资讯
     新闻中心 > 法律条例
 
微信群骂人5分钟,男子被拘10天罚300元
来源:大连晚报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1109次 更新时间:2022/8/12 10:16:30

每个人都有几个微信群

有事没事在群里聊上几句

但聊天千万不要“出格”

近日,吉林白城一男子

就因为在微信群里的“疯狂行为”

被警察带走了

↓↓↓


事发当天,吉林白城一男子韩某正和几个朋友在微信群聊天,聊着聊着,他对着其中一位同村村民贡某骂了整整5分钟,语言粗俗、气焰嚣张!

贡某觉得韩某的行为给自己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一怒之下报了警。


辖区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及时固定证据,并依法将韩某传唤到派出所。


在被传唤后,韩某对其在微信群内辱骂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



据韩某交代,他与贡某并无纠纷,平日里关系还算不错。当天只是因为帮助其同村村民打抱不平,便在微信群内对贡某无端辱骂,就是为了泄愤。
目前,韩某因故意辱骂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元。

这件事也在微博

引发网友热烈讨论

有人觉得“就必须这样严惩”



也有人说

“处罚是不是有点重了?”



其实

微信群内随意辱骂他人

构成名誉侵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名誉权属于人格权中的一项权利,是指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如今,微信已成为日常沟通的重要方式,然而,微信主人不能只强调“我的地盘我做主”。微信群中应当有权利边界,在微信群内恣意“吐槽”,想骂谁就骂谁,有违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可不能“想干啥就干啥!你怎么看?


 

来源:白城市公安局、@法治四川、@山东高法、网友评论

编辑:大龙

美编:昉

校对:魏红

责编:小王

监制:穆军 宋伟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大连严查!旅游价格违法行为 下一篇:大连启动亲海区专项排查整治
 
   友情链接:辽宁省纪检最高检中央纪检监察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政府网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