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万恒
时下离婚率越来越高,离婚时的房产分割问题也逐渐增多。近日,大连市普兰店区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的房产纠纷案:为尽快离婚,男方同意离婚后房子归女方所有,剩余贷款由男方偿还。然而在离婚后,男方拒不偿还贷款,女方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夫继续承担贷款偿还义务。经审理,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协议有效,男方继续偿还贷款。
女子张红(化名)与陈冬(化名)家住普兰店区,两人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有一个女儿。2000年夫妻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首付款60万元,从银行贷款80万元。
2016年,陈冬突然提出离婚。张红本不同意,但陈冬说,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子归张红所有,剩余贷款自己偿还;女儿由张红抚养,他每月给女儿生活费3000元,直到女儿能够独立生活时止。
看陈冬离婚决心已定,张红不再勉强,二人便办理了离婚手续。令张红没想到的是,陈冬离婚后失联,不仅不给孩子抚养费,房屋贷款也不还了。因为房子登记在陈冬名下,贷款人也是陈冬,如果不还贷款,银行可能起诉收回房产。没办法,张红只好用陈冬的名字,继续偿还银行贷款。连续偿还了4年贷款,张红无力再偿还了。无奈之下,张红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将陈冬起诉到普兰店区人民法院,要求陈冬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自己已还的房屋剩余贷款。
法院受理了张红的起诉。但陈冬经依法传唤未出庭应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女方,剩余贷款男方按月偿还,履行离婚协议是否显失公平。
张红的代理人王金海律师认为,订立离婚协议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除纯粹的利益考虑外,会有一些感情因素。本案中,张红与陈冬的离婚协议是综合双方利益、情感、子女抚养等一系列因素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首先婚生女儿由女方抚养,女方一定会付出较大的心血。房屋是女方和孩子的惟一居所,产权归女方所有,男方偿还剩余贷款亦属公平。现女方主张按协议履行,要求陈冬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张红与陈冬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于离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贷款的还贷事宜,《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剩余贷款由陈冬偿还,该协议书系双方针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方面综合考虑的结果,双方均应遵守履行,故张红要求陈冬偿还其垫付的房贷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近日,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陈冬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张红已偿还房屋贷款人民币4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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