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辽宁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文喜受贿一案。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喜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4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文喜利用担任辽宁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省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中国警察协会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逃避刑事追究、企业生产经营和办理采矿手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46亿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文喜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文喜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
李文喜曾获取巨额矿产收益
2021年1月25日,李文喜官宣被查。同年7月2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李文喜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经查,李文喜背弃初心使命,违反党的纪律,对抗组织审查;
违背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获取巨额矿产收益;
执法犯法,利用执法司法权谋取私利,与不法商人大搞权钱交易,肆无忌惮聚钱敛财;
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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