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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 | 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全过程
来源:大连纪检监察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904次 更新时间:2022/7/7 9:03:12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坚持党对监察工作全面领导作出总领性规定

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全过程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监察法实施条例总则第二条开宗明义,对坚持党对监察工作全面领导作出总领性规定,为各项具体制度明确政治原则,保证监察机关不折不扣贯彻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决策部署。


  监察法实施条例不仅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和指导思想,更落实到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管理监督等具体制度设计中,把党的全面领导这一根本政治原则落实落细,实现政治逻辑和法规逻辑的有机统一。


  为进一步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全方位、全过程的领导提供法治保证


  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总纲,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供了宪法保障。监察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党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明确提出,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着力实现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历史性、开创性成就,产生全方位、深层次影响,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定进行的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举措,根本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体系。


  监察法实施条例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精神和重要工作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立规全过程,落实到制度设计的各方面,实现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具体化法治化。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条首先强调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三者是一个有机整体,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都要落到“两个维护”的具体实践上。监察机关作为反腐败工作机构,必须忠诚于党、忠于人民,带头做到上述要求。同时,该条规定强调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这是对监察机关如何贯彻党的全面领导政治原则的总体要求。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不是空洞的、抽象的,要在各方面各环节落实和体现。


  首次将监察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法治化


  监察法实施条例在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员会双重领导下工作,监督执法调查工作以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一并向上一级监察委员会报告。这一制度设计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


  监察法对国家监委领导地方各级监委工作、上级监委领导下级监委工作作了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监察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监察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这体现了党章、宪法的根本要求,与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是一致的,符合监察法相关规定和监察体制改革的精神。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在接受同级党委领导的同时,接受上一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在总结2019年工作时指出,坚持党对纪检监察工作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领导,持续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强化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在部署2020年工作时强调,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做深做实双重领导体制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有利于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落细。


  监察执法全流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不仅在监察工作领导体制上,在监察工作机制和对监察机关及监察人员的监督等制度设计中,党的全面领导这一政治原则均有充分体现。


  监察法实施条例将党的领导在反腐败具体实践中落实落细,在工作机制上强调监察执法全流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监察机关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立案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复审复核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严格按照权限履行请示报告程序”,并在第四章“监察权限”、第五章“监察程序”的具体规定中,与有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请示报告的要求相衔接。比如,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采取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经审批可以由监察人员或者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进行谈话。


  党的领导职责中必然包含监督职责,党组织对监察机关的监督是第一位的监督。监察法实施条例在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组织的管理、监督下开展工作。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开展监督调查处置工作,必须牢固树立党的意识,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确保监察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本报记者 程威)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编辑:赵加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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