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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被留用,受伤了该咋赔?
来源:大连日报 点击数:1165次 更新时间:2022/6/11 7:55:58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万恒  

  如今,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各项工作的“老年打工者”越来越多。因为用人单位无法为他们缴纳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维权往往遭遇难题。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终结一起这样的案件,为类似的纠纷提供了解决“样本”。

  耿军(化名)是一名农民工,今年63岁,老家在吉林,农忙时请假回老家,农闲时出来打工。

  他2010年从老家到大连打工,受聘于大连一家船舶公司当操作工,月平均工资3800元,2019年耿军满60周岁,依照劳动法规定他应当办理退休,单位也无法继续为他交纳社会保险。考虑到他在单位工作吃苦耐劳,重活儿累活儿抢着干,单位经理问他是否愿意继续干,耿军想老家农活儿在每年5月份到10月份,其他时间因为天气冷基本没事做,就答应继续在公司上班。

  2020年3月19日上午,耿军在工作中受伤,右足第二跖骨骨折,单位立即将耿军送到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先后住院两个多月,单位垫付医疗费5万余元。

  耿军出院后,要求单位给自己申报工伤。某船舶公司则认为,耿军受伤时已经61周岁了,单位没有办法为他交纳社保,这一情况在他超过60周岁时已经跟他说明,所以没有工伤保险,即使申报工伤也没有用。

  耿军自己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劳动部门认为,耿军在退休前在船舶公司上班,超过退休年龄后仍在该单位上班,这种情况就是工伤。2021年2月22日,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耿军是工伤的认定书,2021年5月,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耿军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

  耿军将某船舶公司起诉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要求给予工伤待遇。尽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超过退休年龄没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赔偿金还应当减少5个月赔偿标准。但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认为,考虑到耿军是农民工,到达退休年龄后未办理退休,对于耿军仍应需要通过提供劳动来换取维持生存的来源,其因受工伤产生的劳动能力下降所带来的就业影响并无相应的弥补途径,故耿军主张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单位承担。今年4月,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船舶公司给付耿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待遇共计178700元。

  某船舶公司感觉很冤枉,不是自己不给耿军交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已经超过退休年龄劳动部门依照规定不给办理,现在耿军发生工伤,这17.8万余元的工伤待遇全部让单位买单,这是不公平的,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这起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工伤待遇案件,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非常重视。主审法官苏娓多次组织双方调解,耿军一方也认为,单位对自己确实不错,不是单位故意不给自己交工伤保险,而是自己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了,单位无法再为自己交纳工伤保险,主动提出适当降低赔偿数额。最终在主审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某船舶公司在3个月内一次性给付耿军工伤待遇12万元。

  律师解读

  全国普法为民好榜样、北京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自动终止。但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来说,由于没有正常职工交纳的社会保险,并未享受退休待遇,但如果仍在单位上班,受伤后仍被认定为工伤,其所享受的工伤待遇就全部由单位买单,不利于通过工伤保险分担单位和职工发生 工伤的风险。建议劳动部门对于没有享受退休待遇但仍在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允许他们继续交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后可以跟正常职工一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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