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新闻中心 > 法律条例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新闻资讯
     新闻中心 > 法律条例
 
受疫情影响未签劳动合同法院判决赔偿双倍工资
来源:大连晚报 点击数:1175次 更新时间:2022/5/11 8:21:22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万恒

  小莉(化名)是一名高级设计师,去年4月份,大连某装修公司聘请她担任设计师,双方约定每月基本工资5000元,客户设计费的50%归小莉所有,如果客户认可小莉的设计并成功与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某装修公司再依照履行合同金额的3%至5%给予小莉额外报酬。

  受疫情影响,某装修公司业务量少,一直没有与小莉签订劳动合同。小莉入职后,工作尽职尽责,成功地为公司签订了三个大单,但公司并未按约定足额给付小莉设计费和履行装修合同提成。无奈之下,去年9月初,小莉通过微信向公司经理提出辞职,并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梁照强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某装修公司给付任职期间的履行装修合同提成、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小莉的仲裁申请。对于小莉提出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某装修公司声称,由于疫情影响,公司业务量少,所以没有与小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属于不可抗力,故不同意给付。由于是小莉提出的辞职,故不同意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关于小莉提出的装修合同提成,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加之装修工程未完工,所以不同意给付。

  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小莉主张的合同提成、设计费提成问题,由于双方无书面约定,且某装修公司予以否认,故无法认定。关于小莉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由于某装修公司在小莉入职一个月内未提出与小莉签订劳动合同,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当给付。关于小莉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由于某装修公司存在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存在过错,所以小莉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予以支持,但小莉工作未满半年,故只能支持半个月的工资补偿。

  2021年12月21日,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装修公司在10日内给付小莉9月份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

  某装修公司不服,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今年3月2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某装修公司的起诉。某装修公司不服,又以同一理由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莉是去年4月份入职,某装修公司应当在小莉入职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至9月份小莉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时限,应当给付二倍工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由于小莉入职5个月,解除劳动关系过错在单位,故应当给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某装修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以受疫情影响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员工和单位来说,都受损失。如果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小莉所主张的设计费、履行装修合同提成均可以写入劳动合同中,有利于保护小莉一方的合法权益;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也就不会在员工提出辞职时给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尽管受疫情影响,但企业也要与员工健全劳动关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企业也会依照员工在册名单享受到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拿着借条和银行流水起诉咋还败诉了? 下一篇:吃蜂蜜会得糖尿病?会引发性早熟?蜂蜜这5个误区,是时候得辟谣
 
   友情链接:辽宁省纪检最高检中央纪检监察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政府网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