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新闻中心 > 法律条例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新闻资讯
     新闻中心 > 法律条例
 
小伙劝人结账被捅身亡,家属起诉面馆老板索赔3万 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来源:红星新闻 搜狐 点击数:1165次 更新时间:2022/5/6 9:18:44

原标题:小伙劝人结账被捅身亡,家属起诉面馆老板索赔3万 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2020年10月20日凌晨,四川自贡小伙沈严在街边面馆用餐时,因顾客邓远彬不愿付账与店家发生冲突,平时爱说“公道话”的他说了几句后,被邓远彬用水果刀刺伤,后不治身亡。2021年8月27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邓远彬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此前报道:“小伙面馆劝人结账被捅身亡案”宣判:被告犯故意伤害罪,死缓!)

被害人沈严的母亲陈晔称,事发后面馆老板的态度让人心寒,虽然两家相距不远,但对方未曾打过一个电话来慰问,态度十分冷漠,她最终将面馆老板告上法庭,追究民事责任,要求其赔偿3万元。

5月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沈严母亲处获悉,目前,该案一审已于近日宣判。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认为,直言评价一般并不具有危险性,沈严的去世是因为遇到了邓远彬这种曾有故意伤人前科、内心负面情绪累积、心理极度扭曲的人为宣泄内心不满情绪导致的,“邓远彬才是导致沈严死亡的侵权责任人,应对沈严的死亡负全部责任”,因此,法院驳回了陈晔的诉讼请求。

↑母亲陈晔抱着儿子的遗像 (资料图)

事件回放——

见顾客不结账 小伙“打抱不平” 被捅伤致死

2020年10月20日凌晨,邓远彬先后邀请了程某、毛某、袁某、张某4人到大安区杨家冲“笋子面”宵夜摊吃饭。凌晨1时许,毛某、袁某、张某3人先行离开。凌晨2时许,邓远彬向面店老板叶正芳表明身上无钱,要求赊账,叶正芳不同意,双方发生言语争执。

10月19日晚下班后,沈严及女友相约朋友去酒吧,约一个小时后,沈严提前离开,期间有饮酒行为。10月20日凌晨3时5分,沈严与女友相约来到“笋子面”吃面,听见有人在争吵,沈严便上前围观,并对邓远彬讲“吃了东西应当付钱”,女友和叶正芳儿子张建华见状后上前劝沈严不要管,并一起将沈严劝离争执现场。

凌晨3时29分,沈严吃完面后见邓远彬、程某仍在与叶正芳争执,再次上前围观。此时程某电话联系袁某芬,袁某芬表示第二天由她来支付餐费,叶正芳遂同意邓远彬、程某二人离开。围观的沈严也表示邓远彬可以离开了。

凌晨3时31分,邓远彬在走到宵夜摊门口时,为发泄对沈严的不满,摸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从侧面捅刺沈严,后逃离现场。凌晨5时32分,沈严抢救无效死亡。当天,邓远彬在出租屋内被抓获归案。

2021年8月21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邓远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赔偿陈晔夫妇经济损失、交通费、丧葬费37633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但由于邓远彬名下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沈严的母亲陈晔表示,“我们得到的就是个数字赔偿。”

事发面馆 资料图

法院——

“直言评价一般并不具有危险性”

据介绍,由于觉得面馆方态度冷漠,陈晔和沈严的父亲起诉面馆方的生命权纠纷案于去年12月9日在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沈严父母的代理律师认为,依据案发时施行的《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其中,《侵权责任法》第23条载明: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原告向法院提出“判令二被告立即补偿二原告3万元人民币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两项诉讼请求。庭审后,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在该案的判决书中看到,大安区法院认为,叶正芳在邓远彬等人吃饭后不能收到费用而采取“不付款不能走,至少给个说法”的措施得当,是正当主张权利的行为。在沈严围观并发表意见时,张建华让沈严“不要管”,并将其劝离争执现场的行为也是为了防止事件扩大。当发现邓远彬捅刺沈严逃离后,张建华对其进行了追赶,未果后及时报警,其处理方式也得当。因此,叶正芳、张建华在此次事件中并无过错。

同时法院认为,直言评价一件事情一般并不具有危险性,更不会产生危及人身安全的后果。沈严在受害之前与邓远彬未发生言语、肢体冲突,沈严遭遇的不幸,是因为遇到了邓远彬这种曾有故意伤人前科、内心负面情绪累积、心理极度扭曲的人,为宣泄内心不满情绪而导致的损害结果。邓远彬仅因沈严作出了“消费不给钱没有道理”的评价,在离开面馆时,为宣泄个人负面情绪用刀捅刺沈严致其伤重而亡,邓远彬才是导致沈严死亡的侵权责任人,应对沈严的死亡负全部责任。

沈严家人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而申请补偿。

法院表示,予以补偿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首先,受害人须针对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侵害行为或者危险;其次,受害人须为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最后,受害人须受到损害。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资料图

本案中,叶正芳与邓远彬只是因消费付款问题在争执协商,邓远彬不存在对叶正芳正在实施或者将要实施侵害的行为,因此沈严的行为并没有针对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侵害行为。同时,协商过程中,邓远彬未表现出威胁、打斗等可能危及叶正芳的言行,其人身财产安全未面临危险紧急的情况,因此沈严的行为不属于针对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危险。由于沈严不符合第一个构成要件,自然也不存在第二个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沈严在看到邓远彬与叶正芳就消费付款问题发生争执时,当面指出邓远彬消费后不付钱的行为“没有道理”,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价值判断,该行为值得肯定。同时沈严的确有受损害,但其行为不完全符合受害人请求受益人补偿的构成要件,因此,沈严家人主张面馆老板予以补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据了解,在拿到一审判决书后,沈严的母亲陈晔难以接受,她表示,儿子已经走了563天,她自始至终都认为,自己的儿子是做好人做好事走的,不是多管闲事。她也曾在庭审中向法官表达过,“我不是要被告补偿多少钱,哪怕判一分钱给我们都可以,我就是要这个理,要一个公道,来还儿子一个清白。”

据悉,陈晔不服一审判决,将继续上诉。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编辑 于曼歌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新闻联播》逾五分钟头条,披露疫情防控工作重磅信号 下一篇:考生请注意!这项考试推迟
 
   友情链接:辽宁省纪检最高检中央纪检监察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政府网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