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新闻中心 > 法律条例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新闻资讯
     新闻中心 > 法律条例
 
售卖电蚯蚓装置,广东三企业被判赔环境损害费用200余万,代理律师:希望起到警示作用
来源:九派新闻 网易号 点击数:1313次 更新时间:2022/4/29 9:35:20

将两根金属棒插入土中,打开开关后,电极释放电压,不一会儿,蚯蚓便纷纷钻出地面,任人捡拾。这是一种市面上仍在售卖的电蚯蚓装置,别称“地龙仪”。

因售卖此装置,广东三家企业被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下称“绿发会”)提起公益诉讼,后者认为,三商家销售该装置给不特定的用户提供了绝杀蚯蚓的机会,破坏了蚯蚓的栖息地,对蚯蚓的过度猎杀,给生态环境带来不可逆转的破坏,其行为已经构成对环境的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责任。

近日,该案二审宣判,广东省高院支持绿发会诉讼请求,判决三商家公开道歉、赔偿生态环境损失以及负担绿发会公益诉讼支出费用,其中,荣者光电公司被判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95万元。

4月26日,该案诉讼代理律师绳欣辉接受九派新闻采访时表示,目前法律主要杜绝的是一种“绝户式”的猎捕行为。

“希望此案能起到一定警示作用”,“一方面,告诫商家,‘绝户式’猎捕蚯蚓,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巨大损害,生产、售卖电蚯蚓装置是被法律禁止的。另一方面,也提醒大家,生产、销售法律禁止的任何猎捕野生动物的工具,以及使用法律禁止的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涉事公司网店售卖的电蚯蚓装置。图/受访者提供

“绝户式”猎捕蚯蚓行为多年来无法律监管

蚯蚓,中药名为“地龙”,其具有独特的药用价值,同时也是常用的钓鱼饵料和优质蛋白资源。据媒体报道,2020年,市面上一吨“地龙”可达30余万元。

但目前,中国人工蚯蚓繁殖技术尚不成熟,故“地龙”多为野生来源,据统计,2020年全国“地龙”产量达860吨,其中7成来源野生猎捕。

传统上,蚯蚓捕捉以药物或食物诱捕为主,但近年来,随着电蚯蚓装置的出现,一种新型蚯蚓猎捕方式开始普及,这种又被称为“地龙仪”的装置,依靠电压刺激,便能将一定范围内的蚯蚓“一网打尽”。

据电商平台仍在售的电蚯蚓装置使用说明显示,使用时,将两根金属电极插入土中,打开装置开关,电极释放电压,电流便会通过刺激土壤中蚯蚓的表皮,抑制蚯蚓呼吸,迫使一定范围内的蚯蚓,无论大小都钻出地面,任人捡拾。

近年来,电蚯蚓机所使用的这种“绝户式”猎捕蚯蚓的方式早已引发舆论关注,2020年,广东省生态环境技术研究所研究员陈能所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绝户式”猎捕蚯蚓可能引发土壤板结、农作物病虫害等生态环境问题,他呼吁尽快完善立法,禁止此类行为。

实际上,蚯蚓并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物种。长期以来,对蚯蚓的“绝户式”猎捕并无相关法律依据进行监管。

公益组织状告售卖“电蚯蚓机”商家胜诉

2020年,绿发会分别将广东三家售卖电蚯蚓机的企业诉至法庭。该案诉讼代理律师绳欣辉向记者表示,目前,虽然还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对电蚯蚓机进行规范,但有地方政府已经制定了地方法规。

“此次案件,正是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0年3月31日修订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为依据的。”

他表示,“三商家销售专门用于猎捕蚯蚓的电子诱捕装置,给不特定的用户提供了绝杀蚯蚓的机会,破坏了蚯蚓的栖息地,对蚯蚓的过度猎杀,给生态环境带来不可逆转的破坏,其行为已经构成对环境的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责任。”

2021年,珠海中院一审判决表示,《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电击、电子诱捕装置等工具捕猎野生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造、出售上述猎捕工具。同时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也按照本条例规定管理。

虽然蚯蚓未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三有”名录,但仍属在土壤生态系统中具有重要地位的野生动物,人类对其进行经济利用的手段必须在合理范围之内。

被告公司出售蚯蚓电击捕猎工具,使购买者以电击的方式猎捕蚯蚓,对蚯蚓实施不论老幼的伤害,不利于蚯蚓和土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因此,应认定已造成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损害。

法院最终判定,销售电蚯蚓机的三商家赔偿生态环境损失,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并向绿发会支付公益诉讼费用。其中,荣者光电公司被判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95万元。

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不服,分别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日前,广东省高院作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生态专家呼吁健全蚯蚓保护法律

南京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刘满强教授接受九派新闻采访时表示,如果对此类“绝户式”蚯蚓捕捉装置不加约束,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对蚯蚓的捕杀活动可能会变得流行,长期以来,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

他称,蚯蚓种类丰富,是生物多样性和生命之网不可或缺的一员,蚯蚓的灭绝式捕捉可能会导致土壤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增加非农业用地的地表径流、水土流失以及农田病虫害加剧等不良后果,对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蚯蚓对于生态环境的积极影响已被诸多研究所证实,从生态系统整体性的角度,灭绝式捕捉蚯蚓可能产生的蝴蝶效应难以预计,因此应对这种绝户式捕捉装置进行限制使用。”

刘满强称,一方面,呼吁相关部门加大打击力度,严查管束生产销售这些装置的商家,另一方面,他还呼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让杜绝蚯蚓的‘绝户式’猎捕行为有法可依”。

同时,他认为,关键是要加强蚯蚓养殖扩繁等研究。“有市场就有驱动力,通过人工养殖满足市场的需求,从根本上杜绝经济利益的驱动,从而达到保护蚯蚓的目的。”

实际上,在电商平台检索,目前仍有不同款式电蚯蚓机在售卖,记者发现,价格从百余元到数千元不等,大多宣称“秒出蚯蚓”、“大小通吃”。

绳欣辉律师对九派新闻表示,目前法律主要杜绝的是一种“绝户式”的猎捕行为,“希望借此案对部分商家起到一定警示作用”,“一方面,告诫商家,绝户式猎捕蚯蚓,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巨大损害,生产、售卖电蚯蚓装置是被法律禁止的。另一方面,也提醒大家,生产、销售法律禁止的任何猎捕野生动物的工具,以及使用法律禁止的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延伸阅读:

购买150份扣肉打假人再发声:哪怕卖房卖车都不撤诉

近日,“农民网上卖扣碗被举报为三无产品判罚5万”一事引发热议。

引起争议的扣碗肉

22日下午,该案二审法院重庆一中法院发布情况通报,称已派员前往被告家中释法明理。被告王女士表示,她感谢法院工作人员的耐心解释,但仍会继续申请再审。

法院通报

24日,原告打假人邵某某在接受九派新闻的采访时说道:“你可以依法上诉甚至反诉,但是你不能靠卖惨博同情,来逃避法律责任。”

对于判罚的退赔款项,邵某某称自己可以捐出给需要的人,“这个钱,我必须要,但是我可以把这个钱捐出去,捐给需要的企业,捐给需要的农村、贫穷的地方,捐给学生,都可以。他们卖了三无产品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邵某某还表示,自己此前买的150份扣碗是他第一次在该网店购物,买回来后自己品尝过,主要是送给家人。

对于与毛妈妈特产经营部的官司,他表示自己会诉讼到底,“哪怕是卖房卖车,这个官司我都不会妥协。”

“毛妈妈土特产”店主王女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他们一直用的是小作坊证,没有加工厂,也没有销售团队。她还表示:底线是退还4500元贷款的一半,不接受额外赔偿。

当事人照片

女子卖自制扣肉被起诉,顾客称三无产品索赔十倍

2021年7月,邵某在王女士开设的微店上购买了一批食品,其中包含粉蒸肉、扣肉、风豆豉回锅肉各50份,合计150份,每份折后单价30元,支付时使用了微店现金红包0.84元,共计实付4499.16元。

货到后,邵某将收货过程全程录像,指出上述货物包装均无产品名称、生产时间、生产经营者名称和地址、保质期等标识,是“三无产品”。

随后,其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退还货款4499.16元并赔偿44991.6元。

一审法院认定,王女士售卖的土特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因此,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支持邵某以上诉求。

一审后,王女士在其产品标识上进行了改进。因她觉得邵某此番明显有备而来,不是真正的消费者,怀疑其背后有利益驱使,便提起上诉。

近期,重庆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买家邵某某曾起诉同一条街上多家超市,不否认为职业打假人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邵某某涉及多起纠纷。2021年,他曾在重庆对多家小作坊、副食店提起多项起诉,还有同一家小超市被多次起诉。邵某某曾多次主动撤诉,另外还有几次因拒不出庭被判决为自动撤诉,自行支付25元诉讼费。

资料图

邢先生在合川开设超市,2021年4月,他因商品质量问题被邵某某告上法庭,被索赔数千元。邢先生告诉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当时邵某某将他和同一条街上的多家超市一起告上法庭。“他就是找商品的错漏,然后根据国家执行标准为依据,要你赔钱。”邢先生称。

据媒体报道,对于被指称是“职业打假人”,邵某某并不否认。4月21日下午,邵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法律并没有规定我买了8次过期食品就不是消费者了。”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银行招聘,入围者需存入1000万!律师称“涉嫌就业歧视” 下一篇:高校发桶给学生上厕所 迁安教育局回应
 
   友情链接:辽宁省纪检最高检中央纪检监察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政府网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