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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发言不能任性 侮辱诽谤可能担责
来源:大连日报 点击数:1387次 更新时间:2022/3/8 9:20:09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石朕〛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给每个网民带来了发表观点、表达意见、彰显个性的机会,但网络的匿名性和快速传播性,使少数人的“毒舌”也更加任性。然而,网络世界绝不是法律管控的盲区,无底线的恶搞,随心所欲口无遮拦,利用捕风捉影的信息打击伤害他人,就可能违法甚至滑向犯罪的泥潭。

    【案例回顾】

    孙红(化名)因与丈夫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孙红发现前夫与同村杨霞(化名)共同生活。孙红于是认定杨霞破坏了她的家庭。随后,孙红多次偷拍杨霞的各种视频,并配上“狐狸精、当小三穿金戴银……”等侮辱性文字发至网络平台,引发围观和评论。杨霞多次要求孙红删帖并道歉,孙红却迟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更没有道歉。杨霞一怒之下将孙红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定孙红向杨霞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北京市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张俊律师:

    有些人认为,动手打架风险太高,骂骂人、搞搞口头儿的人身攻击没什么大不了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因侮辱情节严重而被判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屡见不鲜。针对超出法律边界的所谓“言论自由”,行为人可能承担民事侵权的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责任,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拘留、罚款,甚至可能因涉嫌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诬告陷害罪,侮辱诽谤罪,寻衅滋事罪,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等,受到刑事处罚。

    比较典型的言论违法行为有:

    1.侮辱行为 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在公开的信息网络平台,对特定人进行诋毁人格、破坏名誉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诽谤行为 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特定人的人格、名誉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例如被点击浏览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500次以上,或者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如实揭露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信息,虽然不构成诽谤行为,但仍然属于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3.寻衅滋事行为 编造虚假信息(未针对特定人)、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违法行为。如疫情期间编造、散布,或者未经核实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极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但正当的文学创作(未针对特定人),单位正常政绩、品德考评,善意的批评,通过合法渠道如实反映、举报、揭发违反道德、法律的行为,通常不属于上述违法行为。

    刑法规定,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网络警察会让违法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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