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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怀疑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甘肃一男子滥杀无辜致8人死亡被判死刑
来源:正观新闻 网易 点击数:1437次 更新时间:2022/2/12 9:33:32

(原标题:因怀疑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甘肃一男子滥杀无辜致8人死亡被判死刑)

2月11日,正观新闻记者关注到一份刑事判决书。出生于1970年的甘肃会宁男子郭某程怀疑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产生报复杀人之念。除夕、春节期间到几户人家滥杀无辜,直接造成八人死亡,二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被判死刑。

刑事判决书显示:郭某程于2008年12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9年2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因怀疑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甘肃一男子滥杀无辜致8人死亡被判死刑

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程怀疑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产生报复杀人之念并准备了自制尖刀、杀猪刀、汽油等作案工具。2019年2月5日1时30分许,郭某程携带刀具、汽油等,驾车至甘肃省会宁县××镇××村移民点薛某辉家中,持尖刀先后捅刺薛某辉的母亲段某霞(被害人,时年68岁)、父亲薛某玺(被害人,殁年68岁)、女儿薛某1(被害人,殁年23岁)、侄子薛某2(被害人,殁年11岁)、薛某3(被害人,时年19岁),致薛某玺左肺破裂大失血死亡,薛某1左肺及大血管破裂大失血死亡,薛某2左肺破裂、主动脉破裂大失血死亡;致段某霞左侧胸大肌部分断裂、右前胸肋软骨部分骨折、血气胸、双肺挫伤及中度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二级),薛某3全身多处创伤并轻度失血性休克,构成轻伤(二级)。郭某程又在薛某辉家泼洒汽油并引燃,致薛某辉家因火灾造成财产损失共计2880元。

郭某程离开薛某辉家步行至附近路口时,将接到薛家人求助电话而赶来的邻居张某柱(被害人,殁年51岁)误认成薛某辉,即持尖刀朝张某柱捅刺数刀,致张某柱双肺、心脏破裂死亡。

接着,郭某程又驾车至会宁县××镇××村××社王某有家,将汽油泼洒在王某有家上房门口并引燃,致王某有的母亲宋某叶(被害人,时年66岁)双侧髂骨及双下肢II°、III°烧伤,构成轻伤(二级)。王某有家因火灾造成财产损失共计26447元。

随后,郭某程驾车至会宁县××镇××村××社赵某静(被害人,时年49岁)家,先在赵某静家泼洒汽油并引燃,后赵某静惊醒出来查看时,郭某程持尖刀捅刺赵某静背部两刀,致赵某静左腰部、双上肢多处皮肤创伤、双足局部皮肤II°烧伤,构成轻伤(二级)。赵某静的妻子岳某清(被害人,时年49岁)在逃生过程中受伤致头皮下血肿、头皮裂创,双下肢局部轻度烧伤,构成轻微伤。赵某静家因火灾造成财产损失共计3042元。郭某程逃离时将尖刀遗落在赵某静家院内。

之后,郭某程驾车至会宁县××镇××村××村移民点杨某元家门口,用事先准备的梯子翻墙进入杨某元家,持杀猪刀先后捅刺杨某元的儿子杨某田(被害人,殁年15岁)、女儿杨某1(被害人,殁年18岁)、妻子王某玲(被害人,殁年46岁),致杨某田心脏、肝脏破裂死亡,杨某1左肺、肝脏破裂大失血死亡,王某玲右肺破裂大失血死亡。

郭某程发现杨某元不在家,随即至邻近的杨某元弟弟杨某渊(被害人,殁年39岁)家,持杀猪刀捅刺杨某渊、杨某2(被害人,时年36岁)夫妇,致杨某渊左侧颈总动脉大失血死亡;致杨某2右侧胸腔积血并肺萎陷约50%,膈肌破裂,轻度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二级)。郭某程在院内点燃汽油,并从车上取来一把斧头对捡拾砖块反抗的杨某渊父亲杨某弟(被害人,时年65岁)乱砍,致杨某弟多处皮肤损伤,构成轻微伤。杨某渊家因火灾造成财产损失共计33.12元。

当日3时许,郭某程换下作案时所穿衣裤和鞋子并丢弃,又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自首。后公安人员在××镇××村××公路边将在此等待的郭某程抓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纵火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还构成放火罪,应依法予以并罚。郭某程因怀疑他人与其妻有不正当关系而蓄谋报复,在除夕夜、春节凌晨连续到五户人家持刀行凶、泼洒汽油放火,滥杀无辜,故意杀人行为直接造成八人死亡,其中二人为未成年人,致二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放火行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并造成财产损失。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凶残,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虽有自首情节,不足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规定,判决如下:

认定被告人郭某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延伸阅读:

云南两网友发生关系后女方突然发病,男子弃之不顾致其死亡被起诉

云南一对男女发生关系后,女方突发癫痫。男方害怕被其家人找麻烦,便将她背到楼外绿化带内,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致其死亡。

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份起诉书。23岁的郭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6月1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于10月11日对其提起公诉。

根据起诉书,郭某与梁某通过微信聊天认识。2021年6月16日,二人在晚上9点左右见面约会,郭某将梁某带到自己家里中留宿。在郭某家里的床上,二人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次日凌晨5时许,梁某因急性癫病发作抽搐,郭某害怕她的家人来找麻烦,便将梁某背到住宅楼旁的绿化带里,放在地上,没有采取任何抢救措施。当天,梁某在绿化带里面死亡。

经昭通市昭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死者梁某的死亡原因为急性癫病发作所致的内因性猝死。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郭某和梁某发生性关系后,看见她发病,负有救助义务,但郭某未采取任何救护措施,将梁某丢弃于单元楼下花园内,致其因自身疾病发病致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官员多次与下属的妻子发生关系被杀 行凶下属被判无期

贵州丹寨教科局原书记罗某波长期与下属陈某某的妻子保持婚外情,2021年7月2日凌晨,陈某某发现后,当日上午在丹寨县教科局办公室将罗某波杀死。

因怀疑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甘肃一男子滥杀无辜致8人死亡被判死刑

贵州丹寨教科局原书记被杀案宣判,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受访者 供图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2022年1月26日从陈某某的律师、贵州群众律师所主任韩平禹处获悉,该案26日上午已宣判,黔东南州中院认为,陈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被害人与被告人妻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是引发本案的一个重要原因,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未采纳此前黔东南州检察院提出的死缓量刑建议,一审判处陈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韩平禹说,对于一审判决结果,陈某某并不服判,当庭已提出上诉。

因怀疑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甘肃一男子滥杀无辜致8人死亡被判死刑

男子发现妻子出轨后杀人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某与冼丽(化名)2018年结婚,2020年下半年后,陈某某因冼丽经常晚归,遂怀疑其有外遇。

2021年7月2日凌晨,陈某某回家时发现冼丽仍未回家,遂带上一把折叠刀在楼下等候冼丽。

当日凌晨1时许,陈某某看见冼丽乘坐罗某波的白色丰田越野车回家,遂怀疑冼丽的出轨对象是罗某波。

陈某某回到家中殴打冼丽,逼问冼丽与罗某波的关系,在陈某某的逼问下,冼丽承认其与罗某波是情人关系。陈某某将冼丽打伤后叫亲属来到家中帮忙处理,陈某某的亲属将冼丽送往医院并对陈某某进行劝解。

澎湃新闻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2017年,冼丽的单位帮扶丹寨县雅灰乡两个村寨,罗某波时任雅灰乡党委书记,两人虽然认识,但一直没什么交流。2020年7月底,帮扶工作迎接检查时,罗某波加了冼丽微信,而后一直追求她。两人成为情人后多次发生性关系,多是在车上,案发前夜两人也发生了关系。

知情人透露,在发展为情人关系之前,冼丽、罗某波互相知道双方的家庭情况,罗有妻女。2021年6月28日,案发前几天,罗某波才到丹寨县教科局履新党组书记。

陈某某在一审庭审现场辩称,他在县教科局工作多年,亲戚朋友很多都在教育系统工作,妻子出轨的对象偏偏是局里新任的党组书记,这件事对他的打击非常大。

一审判决认定,2021年7月2日早上7时许,陈某某趁亲属外出后换上迷彩服,戴上帽子、口罩进行伪装,后携带两把屠宰刀和一把折叠刀前往罗某波工作的丹寨县教科局,发现罗某波还未到办公室,随即到罗某波居住的小区楼下躲藏,伺机报复,后因怕人发现而重待时机。

2日8时30分许,陈某某折返回到丹寨县教科局,发现罗某波在办公室内,遂手持两把屠宰刀冲入办公室对罗某波进行捅刺,罗某波被捅伤后跑出办公室,摔倒在一二楼楼梯间上死亡。经丹寨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波系被锐气刺破心脏,造成急性大失血死亡。

作案后,陈某某迅速逃离现场,在逃跑途中将作案穿的迷彩服、作案刀具、鞋子等物品丢弃,2021年7月2日13时许,陈某某被抓获归案。

检方曾建议判处死缓

一审第一次开庭时,公诉方发表公诉意见认为,陈某某穿迷彩服、有预谋多次踩点,持凶器对被害人行凶,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的后果。从作案手段、情节上看,应该定性为故意杀人。

公诉方认为,陈某某故意杀人并造成一人死亡,但有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从轻表现。此外,他有预谋杀人、在办公场合行凶带来了社会恐慌的情节,符合酌定从重处罚。对于被害人与陈某某妻子婚外情的问题,公诉方认为,被害人有错误,但婚外情的过错罪不至死。这个过错也不是正在发生的紧急侵害,陈某某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纪检机关进行检举、举报,寻求一个合法的途径对被害人予以制裁。

公诉方认为,通过证据材料来看,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婚外情是相互吸引,并不是利用职权对下属妻子进行霸占,被告人的行为存在很偏激的认识。被告人本来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解决的事情,但使用暴力的手段导致两个家庭家破人亡。公诉方表示,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陈某某死刑,但不要求立即执行,缓期两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公诉方起诉的罪名,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当庭表示无异议。

陈某某辩称,他和妻子还没有一儿半女,罗某波破坏其婚姻,对他的伤害无法用言语形容。罗某波的过错,是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他的主观意思只是想教训罗某波,把他捅伤住院,并非想造成罗某波死亡。他愿意认罪悔罪,但恳求法院能从轻判决。

陈某某的律师韩平禹当庭辩护称,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义愤杀人,被害人存在的重大过错,对矛盾的激化存在直接责任,这也是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

韩平禹认为,陈某某的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属于情节较轻,他请求法院对陈某某判处3到10年的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一审判被告人无期

黔东南州中院认为,陈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被害人与被告人妻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是引发本案的一个重要原因,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属于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防卫过当的前提是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的阻却行为,本案不属此情形,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此外,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在亲属的协助下抓获归案,应当视为自首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义愤杀人,法院认为,本案被害人的行为确已违背了道德伦理,但被告人陈某某在其权益受到侵犯后,不寻求公力救济,采取极端的手段杀人,其动机非为社会正义,而属报个人私仇。

陈某某的行为既有悖于法律,也有违于社会公序良俗,应受法律惩处。辩护人提出的义愤杀人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黔东南州中院判决陈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韩平禹说,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陈某某当庭表示判得太重,他不服此判决,并当庭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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