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601099.SH)与员工的一则劳动纠纷,受到业内广泛关注。
红星资本局1月5日从裁判文书网上获悉,原告李某提出,在太平洋证券公司干了9个多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拿到一分钱工资。而太平洋证券公司则辩称,李某是实习生,没有招录过对方。最终,法院一审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太平洋证券公司赔偿李某工资、赔偿金等合计20余万元。
原告控诉白干9个多月
太平洋证券辩称是“实习生”
根据裁判文书,原告李某提出,其于2019年3月5日经他人推荐通过面试,入职了太平洋证券公司网络金融部,任运营兼综合岗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每月实发到手工资为1万元。
李某在职期间,太平洋证券公司未发放工资,李某一直通过微信及口头的方式要求与公司签订合同并发放工资。2019年12月25日,太平洋证券公司口头告知李某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这意味着,李某在该公司工作了9个多月全都白干了。于是,李某将太平洋证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4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7011.50元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5517.24元。
对此,太平洋证券公司辩称,双方从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也未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李某对此是知情的,公司并没有招录过李某,也没有给李某约定过任何的工资标准。
同时,该公司也没有给李某开通过任何的例如门禁或者是0A办公系统的权限,没有为其报销过任何的款项。该公司指出,李某在公司实践学习的期间,她向公司提供的所有的材料都显示其是太平洋证券公司的运营实习生。
谈及李某主张的每月1万的工资标准,太平洋证券称其所谓的工资最多只能称之为津贴标准,对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另外参考公司同期入职、同样学历背景的其他员工的工资也才5000-6000元。
法院一审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实习生”获赔超20万元
经过庭审,法院认为,双方对于李某自2019年3月5日进入太平洋证券公司,2019年12月25日离开公司的事实并无争议,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在此期间是否与太平洋证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李某已于2018年2月毕业,其现并非在校大学生,而太平洋证券公司亦未就双方已约定李某系以实践学习的身份进入公司进行举证,故法院对太平洋证券公司的陈述不予采纳。
同时,李某在太平洋证券公司工作期间,接受部门领导安排从事产品调研、会议记录、整理数据周报等工作,这些工作属于公司日常事务范畴。另外,太平洋证券公司认可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某在职期间多次向公司网络金融部原负责人宋某某询问入职事宜,而宋某某也一再表示入职手续在办理过程中。考虑到宋某某部门负责人的身份,法院认为李某由此已产生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应事实基础。
所以,法院最终认定,李某与太平洋证券公司自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太平洋证券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发放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该给予赔偿。对于年休假的诉求,由于李某未能提交就其入职太平洋证券公司之前已连续工作1年的证据,故法院对其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太平洋证券公司支付李某工资97011.50元、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6551.72元、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000元。
如何保障求职者权益
律师提醒四大注意事项
对于上述案例,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在接受红星资本局采访时提醒,刚入职的员工应注意四大事项:
第一,尽量通过正规渠道选择正规企业就职。第二,入职后应尽早要求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企业迟迟不签,员工可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第三,员工有必要掌握些劳动方面的法规。比如,法律对试用期有明确规定,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第四,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员工应当注重保留提供劳动的相关证据,以便事后的维权。
赵良善认为,刚入职的员工如遇到类似事件,应当搜集与工作有关的微信记录等证据,先和用人单位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属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向属地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红星新闻记者 李伟铭 李晨
编辑 余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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