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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来源: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数:1961次 更新时间:2024/10/31 15:29:09

大人社发〔2024〕104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管理局)、财政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

 

现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我市一次性扩岗补助标准为每人15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待我省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满1年以上后,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二、对未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根据实际租赁期限按月给予每年8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可按月折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高校毕业生首次在辽宁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注册地为大连市的,成功申领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后,给予5000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三、对学籍地在我市且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特困人员、烈士子女和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2000元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工作在毕业学年10月底前集中申请发放完毕。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教育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24日


附件: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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