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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将增加病残津贴
来源:新闻大连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1206次 更新时间:2024/10/19 10:38:5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日前联合印发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暂行办法》提出

 

 

病残津贴月标准和支付期限根据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时的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确定。病残津贴月标准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同步调整。

 

 

《暂行办法》规定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暂行办法》要求

 

 

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省级人社部门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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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大连(微信号:dltv8811)编辑制作

资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编辑:燕子

美编:海健

校对:吴毅

主编:吕彬

监制:穆军 侯智良



以上文章转载自互联网,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有来源标注错误或者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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