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新闻中心 > 协会推荐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新闻资讯
     新闻中心 > 协会推荐
 
提醒告诫函
来源:大观新闻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2096次 更新时间:2024/9/13 10:06:08

 

关于规范

“中秋”“国庆”节日期间

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24年“中秋”“国庆”将至,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节日市场正常价格秩序,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2





 


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3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通过实体店线下经营、电商平台、线上旅游平台、App、直播营销等各种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禁止实施低价诱骗高价结算、虚假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4





 


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经营者销售粮油肉禽菜蛋奶和节日特色商品时,要合理制定价格,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销售“天价”月饼等商品,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5





 


宾馆酒店经营者不得在预订房间订单生效情况下擅自提高价格,不得采取虚构原价、虚假打折等手段误导欺诈消费者。

6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点菜单、价签或其他点菜工具对同一种类、同一规格菜品的标价应做到统一,不得出现“两套菜单”。对餐饮店内海鲜类菜品,尤其是海参、鲍鱼、螃蟹、大虾、海肠、海胆等价格较高食材,应做到以“**元/斤、**元/个、**元/只”等清晰、规范的计价单位进行表述,杜绝出现“时令价”等模糊表述。

7





 


旅游景区景点要做好门票、导游讲解和游乐设施等收费公示,严格规范景区内小商品、餐饮等延伸服务经营者价格行为。不得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强制代收保险费以及实施其他乱加价、乱收费行为,严格按照要求落实特殊人群优惠政策。


 

8





 


各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网约车公司、铁路、高速公路、航空公司、汽车租赁、救援服务、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等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通领域价格秩序。停车场经营单位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板(牌),公示收费单位名称、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9





 


各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加强对场所(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规范和引导。

10





 


各相关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进行广泛监督,如发现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举报。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2日



 

本条微信由大观新编辑制作

转载请注明:来源大观新闻(微信号:Daliandaily)


来源:大连市场监管

编辑:徐琳

美编:张强

校对:王涛

责编:秋菊

主编:李元臣

监制:穆军、高忠华


以上文章转载自互联网,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有来源标注错误或者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辽宁推出16条重磅举措!推动经济以进促稳稳中提质 下一篇:严明纪律要求!大连严查这类问题!
 
   友情链接:辽宁省纪检最高检中央纪检监察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政府网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