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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告诫函
来源:大观新闻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969次 更新时间:2024/9/13 10:06:08

 

关于规范

“中秋”“国庆”节日期间

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24年“中秋”“国庆”将至,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节日市场正常价格秩序,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2





 


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3





 


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通过实体店线下经营、电商平台、线上旅游平台、App、直播营销等各种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禁止实施低价诱骗高价结算、虚假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4





 


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经营者销售粮油肉禽菜蛋奶和节日特色商品时,要合理制定价格,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销售“天价”月饼等商品,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5





 


宾馆酒店经营者不得在预订房间订单生效情况下擅自提高价格,不得采取虚构原价、虚假打折等手段误导欺诈消费者。

6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点菜单、价签或其他点菜工具对同一种类、同一规格菜品的标价应做到统一,不得出现“两套菜单”。对餐饮店内海鲜类菜品,尤其是海参、鲍鱼、螃蟹、大虾、海肠、海胆等价格较高食材,应做到以“**元/斤、**元/个、**元/只”等清晰、规范的计价单位进行表述,杜绝出现“时令价”等模糊表述。

7





 


旅游景区景点要做好门票、导游讲解和游乐设施等收费公示,严格规范景区内小商品、餐饮等延伸服务经营者价格行为。不得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强制代收保险费以及实施其他乱加价、乱收费行为,严格按照要求落实特殊人群优惠政策。


 

8





 


各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网约车公司、铁路、高速公路、航空公司、汽车租赁、救援服务、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等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通领域价格秩序。停车场经营单位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板(牌),公示收费单位名称、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9





 


各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加强对场所(平台)内经营者的价格规范和引导。

10





 


各相关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进行广泛监督,如发现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举报。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2日



 

本条微信由大观新编辑制作

转载请注明:来源大观新闻(微信号:Daliandaily)


来源:大连市场监管

编辑:徐琳

美编:张强

校对:王涛

责编:秋菊

主编:李元臣

监制:穆军、高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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