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出台“史上最严十条”
严厉打击涉海涉渔违法犯罪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市出台史上最严10条渔业安全管理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1.渔船必须在符合相关要求、气象条件允许下,编组出海作业并遵守《海上避碰规则》,严禁“四超”,否则依法处罚、停航、吊销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2.渔船必须遵守政府相关部门关于天气和禁航通告,开启渔船安全设备并保持通畅可查,严禁不遵守相关规定、关闭安全设备,否则依法处罚、停航、吊销证书、追究刑事责任。
3.渔船必须依法规范交易管理、出海前必须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临水作业穿救生衣,足额足员投保渔业安责险,严禁非法交易、违法生产、违规载客,否则依法处罚、停航、吊销证书、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渔港必须督促船长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并进行检查,维护渔港水域各项航行安全设施,严禁不履行渔港安全生产责任,否则依法停产、关停,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渔港必须履行行业相关管理要求,严禁不执行管理规定,否则依法处罚、停产,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渔港必须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查港内“三无”船舶并及时报告,严禁不履行安全管理制度、对“三无”船舶不查不报,否则依法处罚、停产整顿、关停、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各涉海涉渔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履职尽责,严禁互相推诿扯皮不履职尽责,否则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8.各属地政府必须切实提升渔船本质安全水平,规范停泊点管理,严禁不落实上级要求规定,否则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9.各属地政府必须严格落实“三无”船舶打击、处置要求,严禁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否则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10.各地区必须严格落实渔业安全管理属地责任,强化源头管控,严禁工作“走过场”。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发生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据责任对相关地区领导进行诫勉、免职、党纪政务处分等,其他人员按相关规定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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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市海洋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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