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新闻中心 > 协会推荐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新闻资讯
     新闻中心 > 协会推荐
 
大连市人社局最新提示!
来源:新闻大连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1880次 更新时间:2024/7/11 13:33:15

高温天气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应如何做好劳动保护

大连市人社局发布提示

并公布举报电话

 

 


 

近期,大连连续出现高温闷热天气,对劳动者生产劳动和身体健康产生较大影响。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劳动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调整辽宁省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切实加强高温天气职工劳动保护的通知》,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全市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布提示,做好以下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


● 各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


对不适宜在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应与劳动者协商合理调整其工作任务。


要积极改善工作条件,增配降温设备,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加强高温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 新业态平台企业应通过加大班次轮换、延长配送时限、配备防护用品、减轻劳动强度等方式,最大程度减少外卖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高温时段的户外工作时间,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职业安全。


● 各用人单位在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立即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不得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加班作业。


● 各类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在每年7月、8月、9月发放。


高温津贴从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降低或扣减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如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生产和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举报,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连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投诉举报电话


市本级:84369110

中山区:82799610

西岗区:39608681

沙河口区:84610121

甘井子区:86589470

旅顺口区:62685868

瓦房店市:85630056

普兰店区:83118624

庄河市:89725695

长海县:89884660

金普新区:65891555

高新区:84796982

长兴岛:85280951


 
 
新闻大连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官方账号
472篇原创内容

新闻大连(微信号:dltv8811)编辑制作

资料:大连市人社局 

文字: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左莹

编辑:沐沐

美编:海健

校对:华铮

主编:吕彬

监制:穆军 高忠华



以上文章转载自互联网,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有来源标注错误或者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这些人可专享购房优惠! 下一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辽宁省纪委监委通报
 
   友情链接:辽宁省纪检最高检中央纪检监察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政府网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