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新闻中心 > 协会推荐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新闻资讯
     新闻中心 > 协会推荐
 
预防狂犬病,处置门诊公布!
来源:大连发布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1318次 更新时间:2024/6/15 13:06:32

 

夏季人们衣着单薄

猫狗等各类动物伤人事件

进入高发期

市疾控中心提醒



狂犬病无有效治疗手段,一旦发病,几乎100%死亡。及时、科学、规范地进行暴露预防处置是个体在暴露后预防狂犬病的有效手段。



截至2024年5月10日

全市共有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

88家

 

 

长按识别图中二维码

可查看门诊信息

图片

狂犬病为人兽共患的传染病,病死率接近100%。从感染到出现症状的时间(即潜伏期),一般为1-3 个月,1年以上的罕见。


世卫组织官网提到,即便暴露很严重,如能立即接种疫苗,并辅以适当的伤口处理、注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几乎可以100%有效地预防狂犬病。










市疾控中心提醒大家



所有人对猫狗等动物咬伤都不要轻敌,一旦出现狂犬病暴露,规范应对很关键。










哪些行为

容易感染狂犬病病毒?




病毒直接接触黏膜,或者破损的皮肤,就可能导致感染。


咬伤、抓伤是最常见的途径。


要注意,发病的动物舔舐口腔、会阴、肛门等黏膜,或者尚未愈合的伤口,都可以传播病毒。


对狂犬病动物宰杀、剥皮,偶尔也会造成感染。


移植狂犬病死亡患者的器官,也可以传播狂犬病(但是非常罕见)。


彻底煮熟的动物肉和经巴氏消毒法处理过的奶及奶制品,不会传播狂犬病病毒。


除了猫狗



这些动物也能传播

狂犬病病毒




高风险



犬是我国狂犬病的主要传染源,占95%以上,其次是猫。


野生哺乳动物,也有传播风险,鼬、獾、狐狸、貉、狼是我国重要的野生动物传染源。


蝙蝠也可以传播狂犬病。


以上为传播狂犬病的高风险动物,被高风险动物致伤后应进行暴露后预防处置


低风险



牛、羊、马、猪等家畜和兔、鼠等啮齿动物咬伤风险低。


结合当地狂犬病流行情况,一般无需进行暴露后预防处置。


无风险



禽类、鱼类、昆虫、蜥蜴、龟、蛇等动物不感染和传播狂犬病病毒。


被以上动物咬伤后,无需进行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不与外界接触的家养的啮齿动物可视为无风险。


被咬后

第一时间

用大量清水与肥皂水

交替冲洗

可大大降低

狂犬病的总体风险


自行冲洗后

也应及时前往

专业的医疗机构

进行规范的冲洗、消毒

及后续的暴露预防处置




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流程




Ⅰ级暴露

接触或者喂饲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舐。


处理措施:

清洗暴露部位,无需进行医学处置。


Ⅱ级暴露

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明显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


处理措施:

1.处置伤口。

包括彻底冲洗和规范清创处置。


伤口冲洗:用肥皂水(或者其他弱碱性清洁剂、专业冲洗液)和一定压力的流动清水交替彻底冲洗所有咬伤和抓伤处约15分钟,然后用生理盐水将伤口洗净,最后用无菌脱脂棉将伤口处残留液吸尽,避免在伤口处残留肥皂水或者清洁剂。较深伤口冲洗时,可用注射器或者专用冲洗设备对伤口内部进行灌注冲洗,做到全面彻底。


消毒处理:伤口冲洗后用稀释碘伏或其他具有病毒灭活效果的皮肤黏膜消毒剂(如季铵盐类消毒剂等)涂擦伤口。


如伤口碎烂组织较多,应首先予以清创。


2.规范全程接种狂犬病疫苗。


Ⅲ级暴露

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或者破损皮肤被舔舐,或者开放性伤口、黏膜被唾液或者组织污染,或者直接接触蝙蝠。


处理措施:

应处置伤口并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和接种狂犬病疫苗。


1.处置伤口同Ⅱ级暴露


2.接种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注射狂犬免疫球蛋白、血清、单抗)。


3.规范全程接种狂犬病疫苗。


暴露后请务必到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进行处理。


因为注射疫苗后约2周才能产生保护性抗体,所以暴露后的首针疫苗接种越早越好,并且应按时完成全程接种。


消除狂犬病

要从源头入手

提倡文明养宠、出街牵绳

提高猫狗狂犬疫苗接种率

可从源头阻断传播

远离接种疫苗史不明确的动物


 


大连发布
大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442篇原创内容

 

 

本条微信由“大连发布”(微信号:dl-fabu)编辑制作

文字:巴颖

资料:接种门诊信息来源市疾控中心

编辑:初昱含

校对:鞠传强 滕永梅

主编:单淼

监制:穆军 侯智良


以上文章转载自互联网,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有来源标注错误或者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男子花46万彩礼娶妻难“圆房”……警方介入 下一篇:四部门公布重要规定,8月1日起施行
 
   友情链接:辽宁省纪检最高检中央纪检监察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政府网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