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是祖国的未来
是民族的希望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和关心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的生存、保护和发展。近年来,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政部等相关部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给予孤儿等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特别的关怀,对建立健全儿童福利保障体系作出了具体工作部署。
大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工作,狠抓落实,积极推动,2019年以来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儿童福利保障制度,有效改善了广大困境儿童的生活状况,为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什么是困境儿童
如何申请孤儿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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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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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困境儿童?
困境儿童为: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孤儿;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受艾滋病病毒影响或身患重病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以及在我市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和弃婴。
问:如何申请孤儿保障待遇?
为切实保障孤儿等特殊困难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的统一部署,2008年起,辽宁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发放使用《儿童福利证》。
《儿童福利证》是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获得救助的凭证,由国家民政部监制,区市县民政部门是发证机关。符合条件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在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由福利机构提出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市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在社会散居的,由其监护人或亲属、社区(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供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街道(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街道(乡镇)审核意见后做出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并发放《儿童福利证》;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问:2019年,民政部门出台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如何认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019年6月,民政部、高法、高检、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医疗保障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12部委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自2020年1月起执行。我市也于2019年12月出台了实施意见,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
保障对象是具有我市户籍、父母双方均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及义务,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父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失踪、被撤销监护权、被遣送出境(出国)等;
▼或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权、被遣送出境(出国)等。
问:“重残、重病、失联、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驱逐(遣送)出境”的标准是什么?
重残: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导致父母失去对子女抚养监护能力的癌症、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心肌梗死、艾滋病机会感染、红斑狼疮、中晚期慢性重病肝炎及并发症等重大疾病,包括大骨节病、克汀病、氟骨症及急型、亚急型、慢型克山病等地方病。实际工作中由各地根据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情况合理确定。
失联: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失联时间以向公安机关报告时起算,满6个月后,由公安部门出具查找无果的书面说明材料。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期限在6个月以上,需有人民法院判决(决定)书、公安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死亡或失踪: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利害关系人申请,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自然人作出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书。
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资格的判决书;
被驱逐(遣送)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驱逐(遣送)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流程是什么?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表》,并携带儿童户口簿原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同时提交以下父母双方的相关材料:
1.属于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2.属于重病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3.属于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4.属于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5.属于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民政部门的《火化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
6.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提供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7.属于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8.属于失联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查找无果的书面说明材料。
9.属于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提供法院的判决书;
10.属于被驱逐(遣送)出境的,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驱逐(遣送)出境等情况进行查验,15个工作日内做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对情况复杂的,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村居委会提出方案,乡镇(街道)查验后报县级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审核确认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为申请儿童发放《儿童福利证》;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探视巡访制度,村(居)民委员会每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县级民政局每半年一次,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探视巡访,了解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学习等情况。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被收养的,从办理收养登记的次月停止发放;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停止发放;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从其18周岁生日的次月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参照孤儿保障政策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基本生活费。继续在校就读的按照孤儿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3.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恢复人身自由、恢复监护权等情形之一的;
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哪些待遇?
(一)基本生活保障。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按孤儿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年满18周岁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可继续按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资金采取社会化发放给儿童本人账户,或发放给监护人、实际抚养人、抚养机构账户并明确其对儿童的监护、抚养义务。纳入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不再适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已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医疗康复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享受有关医疗保障政策。由医疗救助资金为其解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重点加大对生活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儿童救助力度。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梯次减轻费用负担。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
(三)教育资助救助。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
(四)落实监护责任。对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依法打击,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
(五)关爱服务机制。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加强对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要简化受理程序、缩短审查时间。维护残疾儿童权益,大力推进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服务,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康复和特教服务机构等服务平台作用,提供政策咨询、康复、特教、养护和临时照料等关爱服务支持。加强精神关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社会动员优势,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专业服务,培养其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问:民政部门对孤儿的助医政策有哪些?
民政部门的孤儿助医政策主要是“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的对象是未满18周岁和虽年满18周岁仍在校就读的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和社会散居孤儿。
资助范围为孤儿的医疗康复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即孤儿本人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慈善捐助报销后,个人承担的部分)。
其中,诊疗费用资助标准为孤儿1年内在定点医院的诊疗费用(包括住院及门诊费用)中累计在10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康复费用资助标准为孤儿在定点医院内接受专业医疗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体检费用资助标准为孤儿每2年1次进行体检,每人每次不超过800元;住院服务费用资助标准为按孤儿住院治疗例数,配套资助住院服务费,每人每次不超过7000元,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实报实销。
“明天计划”实行定点医院救治制度,我市的定点医院分3类:
▼医疗救治医院(9个):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大连市中心医院、大连市儿童医院、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大连市口腔医院、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瓦房店市中心医院、庄河市中心医院;
▼体检医院(4个):大连市中心医院、大连市儿童医院、瓦房店市中心医院、庄河市中心医院;
▼康复医院(6个):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大连港医院、大连市甘井子区医院、大连市第四人民医院、瓦房店市中心医院、大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集团)。
问:民政部门对孤儿的助学政策有哪些?
民政部门的孤儿助学政策包括两个项目。
第一个是民政部从2019年9月起实行“福彩圆梦·孤儿助学”项目。发放对象是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专科学校、高等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就读的大中专学生、硕士研究生;发放标准,每人每学年1万元,即每月1千元,2月及8月寒暑假期间不予发放。首次申请时,符合条件的孤儿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申请,新入学学生提交入学证明,已在校生提交在学证明,街道查验核实、区市县民政局审核确认;以后每学期提交一次在学证明。
第二个是省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政策,2022年9月起,辽宁省出台《关于实施辽宁省未满18周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政策的通知》(辽民函[2022]12号),进一步健全孤儿助学政策,扩大保障范围。
▼发放对象包括3类
1.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未满18周岁,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专科学校、高等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就读的大中专学生;
2.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在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3.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专科学校、高等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就读的大中专学生、硕士及博士研究生。
▼发放标准
每人每学年1万元,即每月1千元,2月及8月寒暑假期间不予发放。
省级助学项目的申请程序
首次申请时,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申请,新入学学生提交入学证明,已在校学生提交在学证明,经过街道查验核实、区市县民政局审核确认;以后每学期提交一次在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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