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修订了
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应急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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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0日。
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应急使用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保障、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消除危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隐患,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房屋,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个人交存总额不低于总应交存额度30%或商品房有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使用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各部门职责分工:
街道办事处负责应急维修项目及资金的调查核实工作,指导或组织维修资金申请人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应急维修资金;负责应急维修项目前期的现场勘查及确认工作;工程竣工后,负责组织并参与工程验收,并对工程认定的相关验收材料进行签章确认;负责对维修资金开户、资金划转使用、结算分摊、计划调整的上报材料进行初审;负责指导向个人追缴应分摊的应急维修费用工作。
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工作;负责应急维修项目前期的现场勘查及确认工作;工程竣工后,负责参与工程验收,并对工程认定的相关验收材料进行签章确认;负责应急维修资金开户、资金划转使用、分摊结算、计划调整进行材料的复审和备案;负责本辖区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工程监理单位的选定;负责因应急维修项目取消或资金预拨额多于结算额等需要追回已划转资金的追回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消防系统应急维修项目的确认及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电梯检验机构负责电梯应急维修项目的确认及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建中心)负责应急维修资金的划转使用、结算分摊的资金拨付和信息查询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无法竣工验收的项目,经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情况说明后,以房屋实际交付时间为保修期计算起始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作为应急维修项目:
(一)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楼体外檐、外墙立面(含阳台)脱落或发生空鼓、开裂有脱落风险的;
(三)共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四)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或有倒塌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电梯突发故障影响正常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未在物业服务合同范围内,且经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电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电梯检验机构)无偿确认的;
(六)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
(七)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形。
其中可以先排险后维修的,立即进行排险,排险工程可作为应急维修项目,后续的维修工程,不应作为应急维修项目;不维修不足以排险的,立即进行维修,维修工程可列为应急维修项目。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急维修项目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相关业主同意,报送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使用,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就维修资金用于应急维修的有关情况告知业主。
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应当以排险抢修、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使用为目的,仅限于单项维修项目。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应急维修范围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应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村)委会委托维修资金申请人按照相关程序申请使用。
本办法所称的维修资金申请人是指:
(一)已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为维修资金申请人。
(二)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委员会(包括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议委托的维修单位,以及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原管房单位)为维修资金申请人。
(三)无法确定维修资金申请人、原维修资金申请人不维修或无能力维修的房屋(含零散楼栋和多产权住宅小区等),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直接确定应急维修单位作为维修资金申请人,负责实施应急维修相关事宜。
第七条
维修资金申请人应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勘察,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对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房屋使用人及相关利益人发现并反映的维修问题,应立即查看。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维修资金申请人应立即报告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维修项目申请提取维修资金实施应急维修。
业主、房屋使用人及相关利益人也可以直接向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反映问题。街道办事处接到反映的问题,应立即调查核实,并指导维修资金申请人按照规定程序处理解决。
第八条
应急维修项目的确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维修资金申请人应于发现应急维修问题后立即编制《工程预算书》、《维修工程方案》,填写《应急维修项目确认书》,经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同意,持以上文件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使用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申请。维修消防设施应提供消防验收报告,维修电梯应提供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或年度定期检验报告、物业服务合同、电梯维保合同。有业主委员会的,半数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在《应急维修项目确认书》上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无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怠于履行职责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可以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在《应急维修项目确认书》上加盖公章。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项规定情形的,屋面渗漏的需要屋面渗漏维修范围涉及到的两户以上业主的签字证明,外墙体渗漏的需要外墙体渗漏需要维修范围涉及到的两户以上业主的签字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需要该部电梯涉及到的两户以上业主的签字证明。
(三) 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先核实可用资金情况,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通知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于一日内进行现场查勘。
(四)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七)项规定情形的,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通知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后共同予以认定并分别在《应急维修项目确认书》上签章确认,工作时限总计为二个工作日。鼓励街道办事处及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引进社会服务技术咨询机构,提供技术咨询,协助确定维修面积、范围和维修方案。
(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通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电梯检验机构,并会同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于一日内共同到现场核实。电梯检验机构负责现场检验明确应急维修部位,审核《维修工程方案》,于三个工作日内(情况复杂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意见,作为《应急维修项目确认书》的附件。街道办事处、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应急维修项目确认书》上签章确认,工作时限总计为两个工作日。
(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通知区应急局,并会同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于一日内现场核实、区应急局应审核《维修工程方案》,于三个工作日内(情况复杂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意见,作为《应急维修项目确认书》的附件。街道办事处和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应急局的书面意见分别在《应急维修项目确认书》上签章确认,工作时限总计为两个工作日。
现场核实过程中,街道办事处应通知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代表共同参与监督。
第九条
收到经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确认的《应急维修项目确认书》或相关专业部门现场确认维修部位后,维修资金申请人应立即先行组织应急维修,并于十日内申请划转使用维修资金,同时,业主委员会或维修资金申请人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及具体维修房屋单元门外,对《应急维修项目确认书》《维修工程方案》(包括施工示意图、材料及工程量)《工程预算书》和《业主分摊资金情况表》进行公示,公示期至应急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且不少于七日。
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维修资金申请人及时开展应急维修施工,因维修资金申请人不及时维修导致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情况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负责。
对不按照要求进行公示的,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指导其公示或组织有关单位公示。
第十条
维修资金申请人登录维修资金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划转使用资金,并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应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及备案,复审及备案通过后,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市住建中心申请划转工程款项,市住建中心应于二个工作日内向维修资金申请人账户划转预算维修费用的30%,工程竣工后持相关材料到市住建中心申请划转至结算审核值的70%(含预算拨付的30%),市住建中心应于二个工作日内向维修资金申请人账户划转应拨付款项。
第十一条
已经开立维修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开户)的房屋,市住建中心可将维修资金直接划转到约定的账户。
已经开户的房屋,维修资金申请人发生变更的,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指导维修资金申请人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开户变更后再予划转维修资金。
未开户的房屋,由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指导维修资金申请人按照有关要求立即办理开户,未完成开户的,不予划转维修资金。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指导维修资金申请人在接受服务委托后尽快进行维修资金开户或开户变更,以便出现维修问题时能够快速划转使用维修资金。
街道办事处、市住建中心应指导维修资金申请人调查核实开户区域房屋建筑面积明细及维修资金交存具体情况,确保开户信息准确。
第十三条
维修资金申请人应加强施工现场秩序及安全管理工作,设置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在维修项目施工过程中,业主、房屋使用人及相邻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阻挠正常施工。
业主委员会、业主应积极参与应急维修工程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四条
应急维修项目竣工后,维修资金申请人应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委员会、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
进行电梯应急维修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参与验收。属于重大维修的电梯维修工程,应由电梯检验机构按相关规定对电梯检验,出具电梯检验报告。
进行消防设施应急维修的,区应急局应参与验收。
工程监理单位出具《工程监理报告》或《工程量签证单》;参与验收单位应在《应急工程完工验收报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无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怠于履行职责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可以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在《应急工程完工验收报告》上加盖公章。
验收合格后,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工程结算审价报告》。
第十五条
维修资金申请人应于竣工验收合格后,立即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及具体维修房屋单元门外,对《应急工程完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审价报告》、《应急工程分摊明细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维修资金申请人不按照要求进行公示的,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指导其公示或组织有关单位公示。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维修资金申请人登录维修资金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结算分摊及拨付工程尾款,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及备案,复审及备案通过后,申请人到市住建中心办理划转工程结算尾款,市住建中心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结算审核金额划转工程尾款。
第十七条
维修资金申请人委托专业施工单位施工的,应在委托合同中对维修费用的支付予以约定,对预定维修费用超过结算审核金额的,以结算审核金额支付维修费用。
第十八条
为保证应急维修工程质量和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使用维修资金实施应急维修项目,应由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选定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决算进行审核,其中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也可以从市住建中心招标确定的专业工程造价机构中选择。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全年应急维修项目造价咨询和工程监理进行统一委托,委托费用一年结算一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工程监理单位应提供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结算费用证明文件,由市住建中心于下一年度从房屋专项统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维修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查询利用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处理业主的咨询和异议,协调解决因应急维修出现的问题,化解矛盾。
第二十条
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应符合《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时,应急维修费用不足部分由业主自筹。
第二十一条
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分摊应符合《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涉及未出售公房应分摊的应急维修费用,在申请人到市住建中心办理划转工程结算尾款完成后,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通知公房管理单位,于十个工作日内将公房应分摊的应急维修费用转入维修资金申请人账户。
涉及未出售商品房应分摊的应急维修费用,开发建设单位未交纳维修资金的,在申请人到市住建中心办理划转工程结算尾款完成后,由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开发建设单位于十个工作日内将应分摊的维修费用维修资金申请人账户。
涉及个人未交存维修资金或已交存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在申请人到市住建中心办理划转工程结算尾款完成后,由街道办事处指导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维修资金申请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个人追缴应分摊的应急维修费用。
第二十二条
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监督管理,监督维修资金申请人及时开展应急维修施工、竣工验收、结算分摊等相关工作。
应急维修项目应在首次资金拨付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和结算分摊工作,逾期未完成的,由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划转资金,并取消应急项目,因项目取消导致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情况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负责。
对划转维修资金金额超过结算审核额度的,由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多划转的资金。
街道办事处应加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管理,配合区物业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未按照规定分摊维修费用的,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未出售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分摊维修费用的,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由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并作为不良信息,由街道办事处或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录入物业服务业和项目经理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
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属于电梯维保单位维保范围或者电梯维保单位未及时维保导致出现的问题,维修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电梯申请人或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通知电梯维保单位立即维修。维保单位不维修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大住建发〔2020〕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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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辑:苏昕
美编:海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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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吕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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