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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旅馆业治安管理,正在征求意见!
来源:新闻大连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2340次 更新时间:2024/3/17 11:03:18

3月15日
大连市公安局发布公告

《大连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位法和国家政策相关新要求,加强我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旅馆业健康有序发展,市公安局经过深入调研,对《大连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大连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征求意见于4月15日之前反馈电子邮箱:zabgs2018@126.com。

联系人:徐广鑫  联系电话:18341100992

大连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日或小时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店、公寓式酒店、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电竞酒店、乡村(旅游)民宿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私人影院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商务、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营场所;
(二)旅馆的经营场所与其他经营场所共建在同一建筑内时,旅馆的经营场所应独立于其他场所;
(三)旅馆内客房区与其他功能区域分区设置;
(四)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和如实登记住宿信息的条件;
(五)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从事旅馆业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
《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可开业。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场所房屋权属相关证明材料;自建房用作经营旅馆的,还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二)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安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相关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即时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5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七条 取得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改建、扩建营业场所,变更名称、地址、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变更《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歇业的,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旅馆停业的,应当在15日内到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中,涉及经营场所开办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公安机关在变更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后15日内,应当对变更申请按照本规定进行实地核查。


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九条 旅馆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和实际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治安管理义务,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旅馆应当建立各项治安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十一条 
从事旅馆业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其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入住、退房时间等信息,并实时通过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向公安机关传输报送;(二)对进入旅馆客房的访客,应当征得住宿旅客本人同意,并按照要求登记其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访客在客房内逗留超过0时的,应当办理入住手续。(三)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及时通知旅客领取或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四)客房区域设专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全天值守;(五)如实登记从业人员信息,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演练;(六)旅馆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以及住宿人员利用旅馆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旅馆内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不得为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


第十三条 旅馆应当在出入口、通道、电梯、停车场及其他公共区域按规定设置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并保证其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信息系统图像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六十日。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删改、传播、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或者非法透露有关个人信息。
鼓励旅馆安装使用电子防盗门锁和电子报警装置。

第十四条 旅馆应当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措施,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一)未成年人身体受伤、醉酒、意识不清,疑似存在被殴打、麻醉、胁迫等情形的;
(二)成年人携未成年人入住,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者身份关系明显不合理的;
(三)异性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未成年人多次入住、与不同人入住,又没有合理解释的;
(四)其他可疑情况。
旅馆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未成年人入住提醒事项。


第十五条 旅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提供本人身份证件,配合旅馆进行住宿、访客登记,未经登记,不得留宿他人;
(二)遵守旅馆规章制度,合理安全使用旅馆设施设备;
(三)不得将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毒品、非法宣传品等违禁物品和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四)不得实施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自觉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旅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对旅馆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不按规定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指定安全保卫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旅馆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旅馆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不按规定进行访客登记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六项,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未如实登记从业人员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旅馆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或者设备不正常运行的,对旅馆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删改、传播、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或者非法透露有关个人信息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不按规定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措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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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2008修正)》

修订稿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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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连市人民政府网站 大连市公安局

编辑:陈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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