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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大连民生领域新规
来源:大连发布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1712次 更新时间:2023/12/2 9:43:01

全市瓶装燃气实行实名购买制度每年

至少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

增加三类不得使用瓶装燃气的场所

 

12月1日起,大连民生领域的又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大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从设施保护、经营服务、燃气使用、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等方面对城镇燃气管理工作作出具体规定。跟“大布”来了解《条例》的亮点

强化设施保护

● 《条例》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事先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明确保护措施,签订安全监护协议,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中对燃气设施应急保护能力,《条例》要求施工单位造成燃气设施损坏后应当立即采取应急保护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协助燃气经营者进行抢修。


加强瓶装燃气全链条监管

● 规定我市瓶装燃气实行实名购买制度,明确燃气用户首次购买瓶装燃气需要提供的材料;


● 明确我市对瓶装燃气实行统一配送制度,由燃气经营者负责为燃气用户直接配送并安装,运输燃气气瓶应当使用符合危险货物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


● 规定我市瓶装燃气实行随瓶安检制度,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在每次送气时免费为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


提高燃气经营服务质量

《条例》对燃气用户申请用气等服务事项应当按公开承诺的时限完成、全天二十四小时受理燃气用户燃气故障报修,并按照其承诺的时限或者与燃气用户约定的时间派人到现场维修等六个方面提出细化要求。


形成定期入户安检工作合力

● 《大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将《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对居民用户定期入户安全检查的频次由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提高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非居民用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提高到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 对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的配合义务作出规定,并对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检的,赋予了燃气经营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暂停供气的权利;


● 对入户安检过程中发现用气安全隐患的,《条例》要求燃气经营者应当下达安全隐患告知书并指导燃气用户整改,拒不整改可能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要求燃气经营者应当采取暂停供气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加大监管力度

● 《条例》规定管道和瓶装燃气经营者未在服务营业场所公示服务项目、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二十四小时报修投诉电话等内容,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照其承诺的时限或者与燃气用户约定的时间到现场维修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向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提供燃气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在处罚前增加了责令限期改正的环节。这也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辽宁首次开展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地方立法尝试。


《条例》的出台,对提升我市燃气行业整体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

大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大连发布
大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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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微信由“大连发布”(微信号:dl-fabu)编辑制作

文字:毛雪梅

资料:市住建局

美编:吴兵

编辑:姜赟

校对:鞠传强 孟颖

主编:单淼

监制:穆军 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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