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广大用海养殖户:
《瓦房店市2023年度养殖用海清理整顿工作意见》业经瓦房店市政府十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瓦房店市全面开展非法违规占用
海域、滩涂、岸线问题清理整顿指挥部
2023年7月12日
瓦房店市2023年度养殖
用海清理整顿工作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依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有关事宜的函》等文件,按照《大连市养殖用海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和《大连市海域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我市在推进养殖用海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辖区10个沿海乡镇养殖用海普遍存在证实不符、无证用海、合同用海等共性问题,为依法处理上述问题,经海域清理整顿指挥部办公室研究,征询各方意见,在参考其他区市县做法基础上,形成我市养殖用海清理整顿工作意见。
一、围海养殖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海域使用权证面积、范围与实际用海面积、范围不符
1.实际用海面积小于海域使用权证面积的,用海人可以按照实际海域使用证记载的面积使用海域,如用海人愿意使用小于海域使用证记载的面积用海的,以实际用海面积为准;
2.实际用海面积大于海域使用权证面积且自确权之日起没有新增面积,本次海域清理整顿经过测量后,按照实际超占面积,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每户补缴海域使用金或履行处罚程序。
(二)历史遗留的无证围海养殖行为问题
1.在《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前修建的盐田、虾圈,不视为违法,不予行政处罚,补缴使用期间海域使用金,办理海域使用证。
2.在《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后、《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下发前修建的围海,应给予违法用海行政处罚(执行《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的10倍罚款)、开展严格的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评价后,符合办理海域使用权证条件的予以办证;不符合办理海域使用权证条件的,依法拆除。
3.国发﹝2018﹞24号文件下发后修建的围填海,依法处罚并恢复海域原状。
(三)海域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养殖用海
1.原海域使用权期满后,因海洋功能区划原因未办理海域续期手续。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海域续期条件要求,现可继续办理海域使用续期手续,海域使用时间自原海域使用权终止次日起计算,补缴使用期间的海域使用金。
2.如用海户拒不按要求补办海域使用手续的,以非法用海论处,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进行非法用海期间海域使用金10至20倍处罚,由市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公开招标或确权给国有公司经营。
二、底播养殖(开放式)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相邻养殖用海隔离带确定调整
相邻宗海之间隔离带为30米,相邻宗海为同一个用海人,两宗海之间不预留隔离带。历史上两宗海预留的隔离带超过30米的,办理新的确权手续时,规划30米隔离带,余下分摊给两边养殖户。如两边养殖户不接受分摊隔离带,市海洋发展局将不予办理海域续期手续,市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确权给国有公司经营。
(二)违法进行开放式养殖行为
1.未经审批,进行底播、网箱、浮筏养殖生产,未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自然属性。如有海域承包合同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对用海人不予处罚,用海人补缴使用期间海域使用金。如无海域承包合同,将对用海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执行《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的违法用海期间海域使用金5倍罚款。
2.违法用海人接受处罚后,如违法用海不符合海洋生态红线、湿地、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市海洋发展局给予违法用海人1年捕捞期,缴纳使用期间海域使用金,捕捞期满后,市政府将收回海域使用权。
3.对无人申报的开放式违法用海,市海洋发展局发布违法用海认领公告,公告期满后,市政府将作为未确权海域进行登记,符合海域确权条件,市政府将公开招标或直接确权到国有公司经营。如不符合海域确权条件,由属地乡镇配合市海洋发展局依法代履行。
三、浮筏养殖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确权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
因浮筏养殖特殊性导致的证实不符情况,依据测绘结果,按照集约节约高效利用的原则,在申请办理变更、转让、续期等审批事项时,按照实际用海面积依法确权。
(二)无证(水面浮筏养殖证)违法进行浮筏、网箱的养殖行为
违法用海人在接受处罚后,符合海域使用条件的,可进行海域确权,办理水面养殖相关手续。逾期未申报,市海洋发展局将依法清理。清理后,市政府将公开招标或确权给国有公司经营。
四、关于与乡镇、村签订海域承包合同用海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乡镇、村与用海人签订海域承包合同,经乡镇村同意后,用海人申请办理了海域使用手续,并投资修建围堰、造礁等相关生产设施,海域续期时,原则上继续为用海人办理海域续期使用手续。如果用海人已办理海域使用手续,当时用海人与乡镇、村有约定的,按原约定办理。
(二)用海人与乡镇、村签订海域承包合同后,未全部办理海域使用权证,针对上述情形,如存在违法用海行为,市海洋发展局按照实际用海面积追缴使用期间海域使用金,并责令违法用海人限期办理海域使用手续。对于实际未利用海域,由市海洋发展局、属地乡镇通知用海人限期办理海域使用手续,用海人放弃办理海域使用手续的,市政府将公开招标或直接确权到国有公司经营。
(三)对于纳入此次海域清理整顿范围的合同用海,由乡镇、村负责,依法解除合同。
五、对欠缴海域使用金的处理意见
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的规定,我市自2020年5月6日起加收海域使用金滞纳金。清理整顿工作期间,对欠缴海域使用金、滞纳金的用海户,如有生产、生活等困难,无法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及滞纳金的,经属地乡镇政府证实确有生产、生活困难,可先缴纳海域使用金,缓缴滞纳金,缓缴的滞纳金,欠缴人写出缓期缴纳计划,缓缴时间不超过2年。
六、对于水利部门在河道入海口审批的养殖证的处理意见
2010年左右,原瓦房店市水利局在三台乡、永宁镇、李官镇等市管河道入海口审批了部分河道养殖证,按照省政府2008年(首次修测)、2021年(第二次修测)划定的海岸线,原水利局审批的河道养殖证在海岸线向海一侧,属于海域。目前原水利局审批的河道养殖证已全部过期,现水务局按照海域管理范围线已不再审批。
上述河道养殖证,经原水利局审批修建,本次海域清理整顿时,不视为违法用海。原河道养殖证如欠缴的费用需要补缴,实测面积如超出原证面积,报清理整顿工作指挥部一事一议后,市海洋发展局对超占面积予以处罚,按实测范围办理海域使用手续。
七、对于大圈预留的潮沟与现状不符问题的处理意见
2005-2010年期间,有单位和个人申请多宗集中连片围海,审批时,原海洋与渔业局对每宗围海都预留了潮沟。审批后施工过程中,用海单位和个人为了方便水循环、节省投资,把多宗已审批的围海建成一个大圈。原预留潮沟与现状不符。本次清理整顿工作中,对于原多宗集中连片的围海潮沟不再预留,原使用期间不处罚,不追缴海域使用金,在本次新办理海域使用证时统一计入实际用海面积。
关于本次海域清理整顿工作涉及仙浴湾镇、三台乡的上述海域问题,待大连斑海豹保护区国家审批后,再按照此工作意见办理。
对此次养殖用海清理整顿工作中,拒不配合海洋执法部门调查的违法用海人,将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源:瓦房店市海洋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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