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
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我市生育政策
进行了哪些优化和调整?
制定了哪些生育、养育、教育的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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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修订《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现行《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7年施行,2015年、2016年进行过两次修订。2021年5月31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计生法》)完成修改,11月26日《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正出台。为贯彻落实《决定》要求,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推动我市实现适度生育水平和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需要对原《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办法》对我市生育政策进行了哪些优化和调整?
根据《决定》精神和上位法规定,《办法》从以下几方面对生育政策作出优化和调整:
一是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在实际执行中,生育子女数以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
二是对合法生育三个以内子女的,可以在计划怀孕时或者怀孕、生育后,免费办理生育登记。提倡孕前或者孕早期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生育全程医疗保健服务。
三是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
《办法》制定了哪些生育、养育、教育的支持措施?
《办法》完善了有关积极生育、养育和教育支持措施:
一是授权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财政、教育、住房、就业、保险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二是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导向、区域平衡、基金承受能力、社会影响等方面因素,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享有护理假二十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在实际执行中,产假一般应当连续使用;护理假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护理假不按照生育子女数量进行叠加。
三是增设育儿假。在子女三周岁前,父母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十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在实际执行中,育儿假不按照子女数量进行叠加。夫妻双方在子女每周岁内享受育儿假,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周岁使用。
四是增设独生子女父母照料假。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照料陪护,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在实际执行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住院治疗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申请,假期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照料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在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方面,《办法》提出哪些新的措施?
优生优育直接关系到广大家庭的幸福和人口整体素质提升。《办法》增加了“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健全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升孕产保健服务的便利化、规范化和优质化”的内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同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支持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等要求。
如何发展托育服务体系?
2020年以来,我市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多渠道扩大托育服务供给,推动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为进一步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办法》明确: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将托育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并对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强化政府支持各类幼儿园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鼓励和支持培养托育服务专业人才,提升从业人员技能,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相关专业。
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为了做好政策衔接,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办法》规定:
一是明确在政策调整后计划生育家庭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二是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在原有一次性补助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对此类人群在生活保障、救助扶助、养老等方面的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来源:大连市卫健委
编辑:大龙
美编:昉
校对:魏红
责编:小王
监制:穆军 高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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