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辽宁省防疫类药品及医疗用品需求急剧增加,部分医药用品价格明显上涨。为进一步维护辽宁省市场价格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12月12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防疫药品用品价格行为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提出一系列要求。
《告诫书》指出
全省药品和医疗器械相关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要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
要标明商品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的,应当在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告诫书》强调
各相关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大幅提高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四类药品”以及抗原检测试剂、家用制氧机、体温计等防疫药品用品的价格。
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不得通过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防疫药品用品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网络交易平台要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测管控。
各相关经营者不得对经营者自身,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
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
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辽宁省市场监管部门将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
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虚假宣传的,最高处罚200万元;
构成仿冒侵权的,最高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
构成商业诋毁的,最高处罚300万元。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提醒告诫全省药品和医疗器械相关经营者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市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注意索取并留存购物票据,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的,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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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辽宁日报
编辑:婧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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