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
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
提高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养育
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具体提高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70元,由每人每月7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50元,增幅为8.97%。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80元,由每人每月5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60元,增幅为13.79%,其他农村地区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持一致,由每人每月7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50元,增幅为8.97%。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140元,由每人每月15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700元,增幅为8.97%;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91元,由每人每月101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5元,增幅为8.97%。
(四)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210元,由每人每月2340元提高到2550元,增幅为8.97%;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105元,由每人每月1605元提高到1710元,增幅为6.54%。
(五)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提高32元,由每人每月62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56元,增幅为5.13%;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提高30元,由每人每月58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14元,增幅为5.14%;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提高28元,由每人每月54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69元,增幅为5.18%;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提高25元,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25元,增幅为5%。
各项救助补助标准增幅统计表
此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由区市县承担,市财政按现行财政分配体制对区市县予以补助。
各地区将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按照工作流程规范操作,做好在册保障对象的动态复核、待遇落实以及新申请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确保在7月份按新标准将保障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主要亮点
(一)低保提标幅度创新高。
“十三五”期间,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标准逐年提高,其中,城乡低保标准年均增幅分别为4.04%和7.14%。
今年提标工作,充分考虑了近年来我市物价上涨等因素,将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了8.97%和13.79%,远高于省政府向我市下达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3%和8%的指标任务。
(二)城乡低保标准差距进一步缩小。
“十三五”以来,城乡低保标准由2016年的每人每月640元和每人每月410元,分别提高到2021年的每人每月780元和每人每月580元,城乡低保标准的差额由每人每月230元缩小到每人每月200元,城乡低保标准比率由1.56:1缩小到1.34:1。
今年提标后,城乡低保标准差额进一步缩小到每人每月190元,比率由1.34:1缩小至1.29:1。
(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更加有力。
实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标准统筹联动,与城乡低保标准同步大幅提升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进一步提高了我市相关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此外,结合我市困难群众的现实期盼和近年来的社会救助工作实践,配套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的指导意见》,自7月1日起与提标工作同步实施,适度放宽了重病、重残人员单独申请低保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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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于艳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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