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精神,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留辽回辽来辽就业创业,为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培养、引进和用好人才,更好打造辽宁创新发展主力军,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内的符合条件企业,可预拨不超过50%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余下部分在企业恢复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拨付;
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可预拨最多不超过50%的社会保险补贴。
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
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以下均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高校毕业生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后,仍从事灵活就业的,享受期限可延长最多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各市根据实际确定。
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组织开展“辽宁省青年见习岗位拓展计划”。实施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城乡社区和个体工商户等设立见习岗位。
继续面向2023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开发院校类见习岗位,见习期限为3个月,补贴标准为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000元、每人每月指导管理费150元。
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三分之一时,见习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在计算补贴时该人员见习期按协议确定的最长期限计算,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
对组织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及16至24岁失业青年、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可预拨最多不超过50%的见习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对城乡社区、事业单位特别是院校类见习单位,可结合实际预拨最多不超过100%的见习补贴。
符合条件人员见习期满被留用的,可预拨用人单位最多不超过50%的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中小微企业预拨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不重复享受)。
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
对获批国家、省青年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单位,分别按规定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
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免费创业培训,按照每人创业引导培训不低于500元、创业指导培训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高校毕业生首次在辽宁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的,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对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可上浮30%。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相应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有条件的市可预拨不超过6个月的补贴资金。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和网络创业,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贴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对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辽宁省内高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低保家庭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生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所在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烈士子女毕业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给予不低于12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各市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孵化平台给予支持,按其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市确定,高校出资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纳入支持范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向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创业者提供不低于2年的免费支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面向毕业离校三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毕业学年的高校毕业生,每年下半年组织实施3至6个月的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至2000元培训补贴,补贴直补培训机构。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对组织至少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中级工(四级)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每年6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补贴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对列入全省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参考目录的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不超过30%。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取得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2022年12月31日前,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且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组织开展省市县乡四级联考,进一步扩大招录高校毕业生规模。深化落实基层法官检察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畅通政法专业高校毕业生进入基层司法机关就业渠道。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除必须落实的定向招聘、专项招聘和自主招聘计划外,拿出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招聘普通高、中等(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稳定基础教育教师和基层医疗卫生岗位招聘规模。稳步扩大“三支一扶”计划岗位招募规模。积极开发城乡社区专职工作岗位,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对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政策,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
有就业需求且通过市场难以就业的低保家庭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生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所在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烈士子女毕业生和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毕业生,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
支持承担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规模,优先聘用参加科研助理岗位的高校毕业生。(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稳定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和征集比例,突出各级各类大学毕业生征集,持续加大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征集力度。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起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责任单位:省征兵办、省教育厅、省退役军人厅)
实施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加强人员保障,根据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服务。
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强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离校前后信息衔接,持续跟进落实实名制服务。
畅通服务求助渠道,允许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失业青年在户籍地、常住地、学籍地进行登记,推广求职登记小程序,通过社区摸排、信息移交等方式,建立实名台账。
为每位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培训或见习机会。确保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跟踪回访率、就业服务率达到100%。(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组织开展保用工、促就业系列服务行动,围绕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实施若干重大工程等重点项目,千方百计开发、归集和发布就业岗位。设置好“红灯”“绿灯”,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精准搭建人力资源供需对接平台,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工提供针对性公共就业服务。
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送省情宣讲、送政策解读、送招聘服务、送就业指导、送创业服务、送职业培训、送工匠精神、送就业典型、送困难帮扶、送权益保障进入高校。
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发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主体作用,指导企业规范发布招聘信息,推进公开招聘、公平招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
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就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
高校毕业生(不受毕业时间限制)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在就业地或原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
鼓励受疫情影响地区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实行网上签约。
对延迟离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入职、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
充分考虑疫情影响和高校毕业生就业需求,合理安排公共部门招录(聘)和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时间。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2022年12月31日前可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
高校要及时将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有序转递。
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到非公单位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暂未就业的,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高校的沟通衔接,动态更新机构服务信息,积极推进档案政策宣传服务进校园,及时接收符合转递规定的学生档案。档案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名录和联系方式。(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邮政管理局)
从2023年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
高校要指导毕业生(含结业生)及时完成毕业去向登记,明确户口迁移地址、档案转寄单位名称及地址,核实信息后及时报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实行定向招生就业办法的高校毕业生,省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指导其严格按照定向协议就业并登记去向信息。
高校毕业生到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教育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需要和毕业生本人授权,提供毕业生离校时相应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指导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实际,合理确定入职体检项目,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乙肝、孕检等检测。
对外科、内科、胸透X线片等基本健康体检项目,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认可其结果,原则上不得要求其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协商可提出复检、补检要求。高校可不再组织毕业体检。(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
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将享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的困难毕业生作为重点就业专项帮扶对象,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为每人至少提供3至5个针对性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鼓励用人单位同等条件优先录(聘)用。
实施青年就业启航计划和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加强长期失业青年和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分类指导和跟踪帮扶。
经本人申请,依法落实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毕业生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延期期间不计复利、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残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
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市场机构招聘行为监管,坚决纠正和防止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犯罪活动。
规范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行为。
对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用人单位纳入黑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发布警示提醒。(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妇联)
各地区、各部门、各高校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中之重,作为政府绩效考核和高校绩效考核内容,全面压实主体责任,完善支持举措,统筹安排资金,强化督促检查,加快渠道岗位和政策服务落实。
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市场力量参与就业服务、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工作。
开展就业政策服务专项宣传,做好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就业预期。(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高校要按照一定比例配齐配强就业指导教师,就业指导教师可参加相关职称评审。
进一步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开展就业育人主题教育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转变择业观念,把职业选择融入国家发展,不断强化服务国家、振兴辽宁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
组织大学生到基层开展实习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公益等活动,增强对辽宁社情和民情了解,引导高校毕业生热爱辽宁、扎根家乡,激发到基层一线建功立业热情。
辽宁省就业创业先进奖评选活动要加大向高校毕业生典型倾斜的力度。
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在基层创业成才、拼搏进取的高校毕业生先进典型,形成为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贡献聪明才智的社会舆论导向。(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
本通知所指高校毕业生如上文无特指均为毕业证书所注日期起5年内,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省内外所有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留学归国人员同等适用。
本通知所称中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标准认定。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4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已受理、享受期未满的政策,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期满为止。
《辽宁省“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统筹解决“一老一小”问题,健全服务体系、增加服务供给、优化发展环境、完善监管服务、强化要素保障,促进全省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养老托育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到2025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养老托育服务供给更加有效。到2025年,全省养老服务床位从23.55万张增长到25.55万张,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5%。全省常住人口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托位数力争从3个达到4.5个。
——养老托育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全面建立系统完善的服务标准体系,涌现一批有影响力的专业品牌,财政支持和资金投入稳定增长,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建立健全监督评估机制,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提升。
结合“一老一小”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统筹规划建设全省养老托育服务设施,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
新建城区、居住(小)区与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100%;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及配套安全设施。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要通过政府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补足养老托育设施。
加快构建县、乡、村三级养老托育服务网络,提高城乡养老托育服务均等化水平。
加大对边远农村地区养老托育服务的倾斜支持,消除服务盲区。
优化乡村养老设施布局,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
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推动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到2025年,力争实现80%的街道至少建设1个具备综合功能的区域养老服务机构,全省乡镇范围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50%。
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实现全覆盖,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0%。
选择有条件的城市建成一批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鼓励利用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闲置厂房校舍等存量资源,拓展养老托育功能。
探索推动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等转换为养老场所,开展助餐助行、康复护理等服务。
政府产权的闲置房屋和设施、居住(小)区内各类闲置和低效使用的公共房屋和设施,可按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支持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利用富余资源,增加托育服务供给。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儿班,招收2—3岁幼儿。
强化家庭赡养老年人和监护婴幼儿的主体责任,落实监护人对孤寡老人、遗弃儿童的监护责任。
支持相关机构、行业协会开发养老育幼公益课程,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免费开放,或通过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和政府补贴培训等方式开展家庭育幼技能培训。
大力发展“家庭养老床位”,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喘息服务”。
贯彻落实探亲假、照料假、护理假、产假、哺乳假、育儿假等政策,支持男女职工共同履行家庭责任。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等措施,为家庭照护服务提供方便。
开展全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支持县(区)建设连锁化运营、标准化管理的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提供失能护理、日间照料以及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行等服务,构建“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
支持物业企业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探索“社区+物业+养老服务”模式。
支持婴幼儿照护设施建设,新建、改扩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形成综合性的社区托育服务网。
发展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托育服务支持设施,为社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坚持公益属性,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提升改造工程,每个县(市)建设1所以失能、半失能老人照护为主的照护型特困服务机构,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托底保障功能。
深化公办机构改革,探索将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
完善公建民营机制,打破以价格为主的筛选标准,综合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引进养老托育运营机构早期介入、全程参与项目工程建设,探索开展连锁化运营。
围绕“政府支持、社会运营、合理定价”,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
实施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引导各市政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土地、规划、财政、融资、人才培训等支持性“政策包”,鼓励企业提供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包”。
鼓励外资企业投资养老服务业,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国民待遇。
按照“应改尽改、能转则转”的原则,将转型发展养老服务作为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的主要方向。
支持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普惠养老,尽快解决资源整合、公司组建、在建项目手续审批问题,按照分阶段实施的原则,力争尽早投入运营。
加强康养产业与医疗保健、休闲观光、现代农业、旅居养老等业态的融合发展。
依托辽东绿色经济区、辽中南温泉旅游带的独特气候、生态优势以及温泉、森林等特色资源,提供高品质健康疗养、慢性病疗养、老年病疗养等健康产品和服务,打造特色生态康养基地。
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老年病、慢病及重大疾病和康复中的重要作用,支持面向老年人的健康管理、预防干预、养生保健等业态深度融合,持续开展全省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示范单位评选工作。
鼓励省、市开放大学加强与老年教育的对接、融合,探索举办“老年开放大学”“网上老年大学”。
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探索建立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
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常态化运行。
开展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敬老院等利用现有资源,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
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等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健全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机制,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就诊绿色通道。
鼓励开发针对老年人的营养强化产品、专用型健康产品和个性化定制功能产品,培育婴幼儿乳粉民族品牌。
积极参与养老托育服务和相关用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推进老年用品认证制度。
推进智能服务机器人领域后发赶超,启动康复辅助器具应用推广工程,实施智慧老龄化技术推广应用工程,推进养老托育产品高质量发展。
加快发展以智慧养老为主要业态的养老服务业,加强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产品在养老托育服务领域的深度应用。
研究开发适老化智能产品,简化应用程序使用步骤及操作界面,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化服务。
创新发展健康咨询、紧急救护、慢性病管理、生活照护、物品代购等智慧健康养老服务。
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
普及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持续推动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老年人、残疾人、儿童服务设施无障碍(信息无障碍)建设及改造。
加强母婴设施配套,在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普遍设置专席及绿色通道。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做到愿改尽改。
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支持城市街区、道路、社区以及学校等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适儿化改造。
积极开展养老护理、母婴护理等家政服务培训,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为居民提供便利化养老托育服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
养老托育机构对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
加强对养老托育机构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重点环节安全监督检查。
落实养老服务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开展养老服务等级评定与认证,并与获取政府补贴、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评先奖励挂钩。
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建立完善养老托育机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
将养老托育纳入全省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制定落实火灾预防和疏散逃生应急预案,按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制定落实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所有养老托育机构按规定配备必要的防疫物资和设施设备。
严防不法分子在“一老一小”领域以虚假投资、欺诈销售、高额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贯彻落实《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规范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程序。编制《辽宁省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推进全省养老服务领域基层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加强养老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做好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录入和归集,实现与省信用信息平台交换和共享,规范对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管理。
落实养老托育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改善提升政务服务质量。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地区要建立健全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托育工作推进机制,完善能力评价机制,加强对养老托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服务能力提升成效。将养老托育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建立常态化督导机制和服务能力评价机制,制定具体落实举措,推动各项任务落地。
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加强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全面落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有关税费优惠、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养老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民用价格。按规定对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依规给予补贴,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养老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统筹安排中央及省级建设投资支持养老托育发展。
鼓励各类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加大对养老托育领域的投资力度。鼓励银行机构积极探索推进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收费权质押贷款等新产品和新服务,优化审批流程,拓宽抵押担保物的范围。引导银行机构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民办养老机构、托育机构,继续予以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相关企业通过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各地区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要保障养老托育用地需求,并结合实际安排在合理区位。鼓励利用低效或闲置土地建设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非独立场所按照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要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
支持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设置老年医学、老年护理、婴幼儿发展和管理、婴幼儿保育等相关专业,结合行业发展和企业所需,修订培养方案,调整课程体系,完善教学标准。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推行养老托育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加强养老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持续加大脱贫地区相关技能培训力度,推动各地区养老托育服务需求与脱贫地区劳动力供给有效对接。深化校企合作,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支持实训基地建设,推行养老托育“职业培训包”和“工学一体化”培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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