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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无理由退货!大连出台指引 | 来源:大观新闻 点击数:1885次 更新时间:2022/4/30 9:02:07 |
营造安心放心的消费环境
大连广泛推行
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服务承诺活动
日前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大连市线下无理由退货服务承诺指引(试行)》
鼓励经营者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条件
及经营商品属性
采取一门店一承诺
一企业一承诺等方式
自愿公开承诺实行无理由退货
大连市线下无理由退货服务承诺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力加快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激发消费热情,增进民生福祉,营造安心放心的消费环境,广泛推行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服务承诺活动,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线下无理由退货服务承诺秉承“政府鼓励倡导,企业自愿承诺,承诺即受约束”的原则。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大连市范围内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开承诺无理由退货的线下实体店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本指引所称的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的个人。
第二章 自愿承诺
第四条 鼓励经营者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条件及经营商品属性,采取一门店一承诺、一企业一承诺等方式,自愿公开承诺实行无理由退货。
第五条 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承诺时间最低为7日,鼓励经营者承诺更长时间的无理由退货期限。
第六条 经营者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条件及经营商品属性,确定本店承诺无理由退货的具体商品品种范围(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覆盖面)、退货时限(不少于7天)、退货条件(保持完好或不影响二次销售)、退款时限、退货流程等。
第七条 鼓励同品牌连锁实体店经营者实行同城和异地同品牌连锁店统一退货服务承诺。
第三章 社会公示
第八条 承诺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应将承诺内容、无理由退货规则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以标注、张贴、悬挂、摆放等形式进行公示,方便消费者辨识。 第四章 履行承诺
第九条 鼓励经营者建立赔偿先付制度,设立无理由退货台账,建立快速解决争议机制。
第十条 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在经营者承诺的期限内,凭购物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向经营者提出退货。
第十一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不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外观,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赠品(如有)、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如有)、外包装(如有)等齐全的或保持购买原状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第十二条 消费者退货时应将商品本身、配件、赠品(如有)、保修卡、说明书、发票(如有)、外包装(如有)等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如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价款。
第十三条 无理由退货由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确认,双方协商确定返款方式,如协商不成,经营者按消费者原支付途径返还商品价款。经营者应当在承诺时限内退款。
第十四条 消费者提出无理由退货的有效期限,属配送类商品的,自消费者实际签收商品次日起计算;属自提类商品的,自经营者开具购物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当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消费者进行无理由退货,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谋取个人不当利益,不得实施“假意购买,恶意退货”“先使用后退货”等不当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如果发现并能够证明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时存在恶意情形,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可以拒绝退货。
第十八条 在申请退货过程中,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也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申请调解。
第五章 社会监督和部门管理
第十九条 经营者履行承诺应当接受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无理由退货服务承诺单位名录,予以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消费体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消费投诉等动态监督过程中,对因不履行承诺或停止营业的无理由退货服务承诺单位,由市场监管部门从无理由退货单位动态名录库中移除,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退出无理由退货服务承诺的实体店,须清除店内无理由退货标识和宣传资料,不得再以“线下无理由退货服务承诺单位”名义对外进行宣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由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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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金秋
美编:张强
校对:魏红
责编:秋菊
主编:李元臣
监制:穆军、高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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