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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就能获双倍工资补偿吗? | 来源:大连日报 点击数:1680次 更新时间:2022/2/15 8:39:40 |
谭芝琳 绘
〚宋荣鑫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于艳新〛
一位劳动者在企业工作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他以此为由,要求企业给予二倍工资的赔偿。这类“维权”诉求是否会获得支持?最近,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一起类似案件中,驳回了劳动者的请求。
在金普新区受理的这起要求“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案件中,企业提出了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证明经他们调查,该劳动者在近3年时间里,已经换过多家工作单位,而且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离开后都采取了仲裁等“维权措施”,先后获取了很多“二倍工资赔偿”。而被告的这家公司也曾多次催促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但该劳动者拒不签订,最终劳动者突然离职,导致了这起案件的发生。
在企业提出这个证据后,仲裁委员会作出了非常严肃的探讨和研究分析,最终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因企业恶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受到损害,这是在劳动者为了建立劳动关系并获取正当劳动报酬情况下保护其权益的最后护盾,也是对其相关权益受到侵害的最后保障。但是,如果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本意脱离了获取正当劳动收益这一本质,则该劳动关系的建立就脱离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应受到该条款的保护。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深圳、上海等多家仲裁机构、法院均对该类案件作出了明确定性:以拒不签订劳动合同为表征,以获取二倍工资而非仅为正当劳动收益为目的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其不符合二倍工资保护的法律价值,不具备获取二倍工资的法理理由,所以均作出了驳回其请求的裁判。因此,金普新区的这次裁决也是对这一认识思路的践行。
【政策精解】“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这一待遇的建立,首先是基于劳动者正当建立劳动关系获取劳动收益的合法目的,并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受到了利益侵害后的法律保障,仲裁和法院也鼓励劳动者在这个前提下主动积极地开展维权。但如果自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就抱着获取额外的二倍工资收益的目的,就严重偏离了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也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这种二倍工资的请求是不会获得保护的。所以,劳动者一定要建立起积极劳动、合法维权的基本意识,才能有效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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