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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瓦房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瓦政征[2013]1号)的决定
来源: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官网 点击数:46次 更新时间:2026/8/22 9:24:46

 

一、原决定的历史成因
    2012年8月14日,本机关作出《华铜矿塌陷区及工矿棚户区房屋搬迁安置工作汇报材料》并报请大连市政府审查;2012年10月15日,大连市政府印发《关于华铜矿整体搬迁安置工作会议纪要》,原则同意本机关提出的关于华铜矿居民搬迁安置工作相关方案和办法;2013年7月6日,瓦房店市房屋管理办公室印发《华铜矿塌陷区及工矿棚户区(国有土地)房屋搬迁安置实施方案》(瓦房管字〔2013〕60号);2013年7月13日,本机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瓦政征〔2013〕1号);2016年7月15日,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印发《华铜矿塌陷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实施方案》(瓦国土发〔2016〕79号)。
    二、撤销原因和理由
    华铜矿塌陷区及工矿棚户区房屋搬迁,是因地质灾害隐患危及该区域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报请大连市政府同意而实施的整体搬迁项目,是本机关履行社会管理职责、保障公共安全及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既不属于集体土地征收行为,亦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应予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但拟撤销的决定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错。
    三、撤销决定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1.撤销本机关作出的《瓦房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瓦政征〔2013〕1号)并予以公告,该征收决定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2.华铜矿塌陷区及工矿棚户区房屋搬迁补偿后续工作,继续执行瓦房管字〔2013〕60号和瓦国土发〔2016〕79号方案的规定,方案中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瓦房管字〔2013〕60号和瓦国土发〔2016〕79号方案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带有“征收”字样的表述,均目的性的解释为“避险搬迁”之义;
    4.确定瓦房店市李官镇人民政府为本项目房屋搬迁补偿的组织实施单位,依法妥善开展后续的搬迁补偿安置工作。
    四、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如对本撤销决定不服,利害关系人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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